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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

由于债券是跨年度发行的,根据公司债券命名惯例,经主管部门同意,债券名称由“2015年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为“2016年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分阶段发行,第一阶段名称确定为“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期)”,简称“16华友01”。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公告

债券名称的变更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原签署的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关于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债券托管管理的协议》和《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及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15年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协议。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公告

特此宣布。

华友汇博普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8月19日,16日

标题: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更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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