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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遵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和《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于2016年4月14日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详见公司编号2016-29。

2016年8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中国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公司债券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6]579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反对本公司申请确认2016年中国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本所转让条件。

二.无异议函并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了判断或担保。本公司应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遵守深交所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披露风险。

三.公司应根据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发行债券。本无异议函发出后,如发行人相关信息或债券法律文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交易所未及时获悉重大变化,无异议函将自动失效。

4.本公司应在本无异议函发出之日起12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提交转让申请文件。如果申请文件未在期限内提交,无异议函将自动失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处理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宣布。

中国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

标题: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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