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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颁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有助于打破近年来网上贷款行业“坏钱赶好钱”的局面,对正规的网上贷款平台大有裨益。《办法》规定了网上贷款的规则,这将有助于促进网上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

赋予网上贷款机构法律地位

受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限制,网上贷款业务以前一般是非法的。《办法》消除了对网上贷款行业合法性的质疑,肯定了网上贷款业务的法律地位,确定了网上贷款业务的基本规范。

本办法由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它的法律等级高于一般的部门规章,修改也比较复杂。当然,网上贷款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没有国内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办法》可能并不完善,故将其命名为《暂行办法》。当将来时机成熟时,一些可能不成熟的条款将被再次修订,最终将被提升为法律。《办法》基本规范了网上贷款行业,但有些细则需要监管部门会同中国互联网(爱基、净值、信息)金融协会发布,尤其是信息披露细则和第三方资金存管指引。

监管办法为网贷立规矩

为关键问题建立规则

在网上贷款领域,公众已经越来越关注几个关键问题。《办法》的颁布明确了方向,有助于消除相关疑虑。

首先,是否设定贷款金额上限。《办法》提出了小额借款的基本原则,将借款金额限定在20万元(个人)或10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单笔贷款限额之前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公众争议,并将直接影响到一些网上贷款机构的运作。借款限额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办法》的这一规定也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联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向公众借款20万元,机构向公众借款100万元以上,可能触及《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为了分散风险,网上贷款鼓励“少量分散”,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贷款人越多越好,这使得点对点贷款通常涉及更广泛的公众。因此,就利益相关者而言,网上贷款行业仍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今后,网上贷款业务应完全合法化,司法解释和法律修订也应相应调整。

监管办法为网贷立规矩

此外,监管机构将网上贷款定位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小规模分散化是合理的,可以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有效满足个人或机构的需求,这与英美国家相似。

二是网上借贷平台能否设置自动竞价。有传言称,监管机构将禁止网上贷款行业自动竞价。在实践中,投资者设置软件自动投资,有助于提高投资效率。基于这一考虑,《办法》颁布后,未经投资者授权,网上贷款机构不得代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这意味着实际上允许投资者授权的自动竞价。

第三,债权转让是否允许。近几年来,一些网上贷款机构开始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但在债权转让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真实性值得怀疑。因此,《办法》禁止特定债权的转让。为了解决流动性问题,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个平台上转让其债权,这在《合同法》中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被禁止的债权转让主要是资产证券化或一揽子债权转让。因为该平台定位为贷款匹配,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点对点直接匹配。网上贷款机构应该理解这一核心点,并及时调整一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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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禁止线下融资,促进宣传。网上贷款机构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匹配贷款和贷款业务,因此过去禁止线下融资和推广。之前推出的许多线下理财商店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尽管一些网上贷款机构设立了所谓的线下服务中心,但它们本质上类似于线下财富管理商店。根据深度监管政策,网上贷款机构不能通过改变名称和形式来逃避监管。允许网上贷款机构的其他线下活动,如贷前和贷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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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担保或类似担保的问题。《办法》禁止平台自我担保,这是对网上贷款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又一次确认。也就是说,平台中引入了第三方担保和保险公司,这是允许的。我们调查的个人网上贷款机构目前正在与一些保险公司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履约保证保险,这值得其他网上贷款机构探索。《办法》没有规定网上贷款的“风险准备金”机制,即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这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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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应把握的核心点

《办法》共有47条,坚持细节和负面清单的规则。《办法》设立了负面清单模式,因为网上贷款行业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仍在发展过程中。事实上,监管者、专家和学者很难预测网上贷款行业的所有可能情况。根据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办法》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列出了13项禁止性规定。除了这些禁止性规定,据我们了解,它们属于网上贷款机构实践、探索和创新的自由领域。对于这47项条款,我个人认为网上贷款机构的核心内容是信息披露、第三方资金存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办法为网贷立规矩

目前,许多网上贷款平台与《办法》还有很大差距。例如,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很成问题。一些网上贷款机构声称他们的坏账率极低甚至为零,这被怀疑是虚假宣传。关于第三方资金存管,大部分网上贷款机构尚未实施,有些机构声称已经实施,但主要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达成存管协议,这与《办法》的规定不同。虽然《办法》仅列出了一些禁止性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网上贷款机构可以自由创新和运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网上贷款机构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经营出发点。

监管办法为网贷立规矩

(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

标题:监管办法为网贷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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