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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后,银行债转股(以下简称债转股)再次启动,但这次不同。上世纪90年代末,债转股由政府主导,并得到了金融支持,但这次是由市场和法治主导,并得到了适度的金融支持。

10月10日,作为市场关注焦点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件的形式正式发布。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首席经济学家徐洪才分析了《中国商报》的记者,称债转股只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众多措施之一,以附件形式单独发布也很重要。

金融不再是底部

徐洪才告诉记者,自本世纪初以来,中国企业的杠杆率逐步上升,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4万亿刺激政策后,企业杠杆率迅速上升,国有企业杠杆率接近80%。高杠杆率隐藏着风险。

为降低企业杠杆率,《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了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自我约束、盘活企业现有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依法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项措施。

然而,债转股是最受关注的,这个“意见”给出了一个完整的计划。

上一轮大规模债转股是在1999年进行的,主要是通过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剥离了13,93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在10月10日的国务院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表示,此次债转股与1999年的债转股有两大区别。

首先,有不同的方法。20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债转股,即债转股企业、债转股机构和执行机构,主要由政府决定,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

债转股是一种市场化、合法化的债转股。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债转股企业的债权、价格和实施制度不是由政府决定的,而是由市场参与者自主协商决定的。债转股的融资也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筹集,所有相关的市场参与者都有自己的决策,承担自己的风险,享受自己的利益。

政府不承担所有损失责任。连强调,政府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督,包括履行国有资产投资者的职责。

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上一轮债转股的成本更多由政府承担。当时,财政部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每家资本100亿元,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相对应,最终收购了银行的不良资产13939亿元。

这次《债转股意见》强调,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防止市场主体的责任被不合理地转嫁到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身上。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连解释说,债转股是由所有相关市场主体独立决定的,有各自的风险和收益。如果造成损失,由谁负责,政府不承担全部损失责任。这很重要,也就是说,政府不提供免费午餐。

金融会支持它

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金融不支持它。

《意见》提出了两项配套措施。

一是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在行业加快重组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助资产的支持力度,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产业和市场环境。

二是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市场化债转股。

杨志勇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例如,在债转股过程中,可能涉及资产重组和升值,这就要求企业纳税。这时,如果财政给予与重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就不需要缴纳这种税或以后再纳税,这就是财政支持政策。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也需要实实在在的资金支持。

早在2015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重组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扩大了重组专项税收待遇的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税收政策。

例如,在享受特殊税收待遇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比例从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这大大扩大了适用特殊税收待遇的企业重组范围。

标题:债转股重来:这次财政不兜底 人员安置、税收优惠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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