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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联席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张德江董事长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工作,专门作了重要指示,并出席了当天的联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询问环保法实施情况

11月3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11月4日的联席会议上,常委会成员继续审议了这份执法检查报告,并提出了特别询问。

副董事长陈昌志主持会议。国务委员王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王勇、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农业部副部长、发展改革委主任许、财政部副部长刘坤、国土资源部部长蒋大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等。

在审议询问过程中,双方就法律实施中的关键问题和重大矛盾深入交换了意见,共同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充分体现了监督与支持的统一。

有代表问:在环境质量目标的指导下,如何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分工,制定反映整体环境质量的目标体系和制度体系,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治理措施?

陈吉宁回答: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认识实践、从目标到行动的深刻变化。在管理理念和政策导向上,已经从过去注重减少污染物总量转变为注重改善环境质量。基于这一要求,“十三五”规划在保留过去四个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同时,首次提出了空市气体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四个新的约束性目标,并围绕这些目标提出了五个重点任务和六个重点环境治理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询问环保法实施情况

为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治理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事实上,这已经清楚地界定了法律层面上各部门之间的巨大分工。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责任,中央编办在批准各部门的“三定”计划时将对其进行细化,这是机构层面的分工。在中央环保督察员的推动下,全国17个省(区、市)党委、政府下发了环保责任分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两责”在环保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地方政府和党委要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这是管理层分工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询问环保法实施情况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我们的思路非常明确,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基础,整合和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费等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一证”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在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将通过发放排放许可证对相关企业实施更严格的排放管理。在总量控制方面,应完善总量指标的分配机制,将质量与总量挂钩,环境质量差的地方应承担更多的总量削减任务。在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方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在项目建设前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应在项目建设后实施。建立项目环评审批、区域规划环评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将各项制度与环境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询问环保法实施情况

要提高污染控制措施的效果,必须不断提高环境决策、管理和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这是当前环境管理转型的主线。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科技支撑,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效果,解决环境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报记者张立民根据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编译)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询问环保法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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