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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个老话题,但为什么新的规定在这个时候颁布?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个“老话题”仍然被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和讨论。

事实上,自2009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领域建立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形成了统一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国泰君安证券告诉记者,该办法有很多亮点。

“母法”统一了各种市场的管理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作为规范证券期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手段,投资者适格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以来,证券监管机构十分重视投资者适格制度的建设。

在法律法规层面,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先后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格性管理指引》。同时,在具体业务层面上,在创业板市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债券市场、金融产品代销和资产管理等业务规则中也提出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

投资者分类层次分明成亮点

“一方面,这些系统是分散和独立的,不包括一些高风险产品。此外,提出的要求侧重于设定准入门槛,经营机构的义务不够系统和明确;另一方面,在执行的有效性、风险评估的真实性、投资者与产品和服务的匹配以及核查的科学性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国泰君安证券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他认为,总体而言,《办法》体系层次分明,客户分类要求明确,产品风险分类标准科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权利义务明确。《办法》作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统一了各种市场、产品和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首次统一安排了投资者的基本分类,明确了适当性匹配的底线标准,系统规定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投资者分类层次分明成亮点

分类和分级确保“适应性”

对于此次颁布的《办法》,业内人士认为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投资者的鲜明分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基本分类是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的基础。在这方面,《办法》建立了多维指标投资者分类体系,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具体来说,在明确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运营机构也可以对投资者进行详细分类,以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规范了投资者对特定市场、产品和服务的准入要求。“统一监管投资者分类体系也有利于降低运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成本,提高适当性管理的效率。可以说,投资者分类管理不仅是实现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适应性”的关键措施,也是投资者适应性体系的重要基础。没有适当的分类,就不可能防止产品或服务的不当销售。”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投资者分类层次分明成亮点

投资者对应于分类,而产品风险对应于分类。两者都是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基本体系。事实上,在业界眼中,《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建立了科学的产品分级机制。首先,它明确了产品分类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并规定经营组织是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类的主体;二是明确评分的考虑因素,规定底线要求;三是行业协会制定了产品目录指引,运营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供运营机构参考,形成了层层把关、严格控制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投资者分类层次分明成亮点

明确运营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适度管理是经营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基本底线,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以客户利益为重、以客户最大利益为考量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办法》强调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并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它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通报、风险预警和适当性匹配方面享有特殊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投资者的相应义务。

投资者分类层次分明成亮点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有效实施一系列适当的安排,将有助于他们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全面提升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也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制度的实施以及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的相关安排等方面的监管和自律责任。

《办法》根据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类规定、适宜性匹配规定等义务的具体情况,逐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对经营机构、直接责任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于经营机构的员工,市场准入也可以依法禁止。“通过上述规定,监督和自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得到了加强,这可以确保适当的义务得到履行。”据行业分析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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