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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互联网技术与各行业的加速融合,出现了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公司,其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对拓宽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促进普惠金融、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网络金融在起步阶段缺乏监管,发展无序。一些p2p公司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监管当局正在不断加强对各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监管。但是,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监管的守法性和有效性。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不足

(1)网络金融立法滞后。现行金融法规对网络金融的某些行为没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虽然央行等10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监管部门也在各自监管领域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定,但这些都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等级较低,无法替代法律,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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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理念需要改革。在《指导意见》中,各种互联网金融格式仍按机构性质由不同部门监管,仍属于机构监管的概念。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类似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各种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机构监管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监管盲点,一些平台的非主营业务也不会受到监管,从而影响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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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领域仍有空·怀特。目前,互联网财务管理还没有落实监管主体,而存在问题的“日金宝”和“电子租赁宝”实际上属于互联网财务产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p2p”,而是类似于银行财务管理、基金、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务产品。对于这类理财产品的销售,有一个“真正的空”监管区

(4)基金托管责任亟待明确。在《指导意见》中,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系统,将公司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开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然而,在“日金宝”和“电子租赁”事件中,两个平台都声称建立了第三方基金托管系统。“日金宝”甚至声称与16家银行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并在银行柜台销售此类产品,但客户资金仍被挪用,托管人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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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的立法。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增加网上金融交易条款,明确网上金融交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网上金融违法行为,使网上金融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鉴于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多为个人居民,参照中国香港模式,将尽快颁布《放债人条例》,以明确居民和企业直接借贷的合法性,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p2p网络借贷和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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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理念。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业的跨行业合作和跨领域经营的局面已经开始出现。机构监管和条块分割管理的监管理念已经不能满足网络金融监管的需要。职能监督和行为监督应该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不同的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监管领域行使职能。只要机构业务涉及自身监管领域,监管者就应行使监管职责,减少监管盲点和责任推卸,同时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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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弥补监管空白。网络财务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领域,必须受到监管。根据现行法律,必须严格禁止在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销售自行设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平台销售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应取得金融产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修改《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制止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无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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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建立银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托管银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与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应提交相应监管部门备案,以确保托管协议真实有效。托管账户应与平台自有账户分开管理,托管资金明细应核对清楚。托管人有义务监督和核实客户资金。如果客户资金被挪用,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进行资金托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标题: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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