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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北京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根据通知,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训练事业条例(试行)》,在推进干部教育训练事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学习型政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但在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

通知指出,《条例》体现了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新精神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改善了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基本遵守 《条例》的颁布实施,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的谈话精神,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务实、大胆负责,担任清廉清白的好干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

通知说,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大力推进,严格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完善训练文案,改进训练方法,整合训练资源,优化训练队伍,全面品德 要切实实施培养高素质政府骨干队伍的任务,为争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赢得新的胜利而努力。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术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的新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演说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 以全面严格治党战术部署为中心,“三严三实”勾结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务实、大胆负责,培养廉洁的好干部,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 要求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内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不参照国有公司、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优势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干部教育训练的从事者应当大致遵循以下内容。

(一)为大局服务,必要时教育。 一直坚持社会主义学业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的诉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优质和效益。

(2)以德为本,注重能力。 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德才兼备,以德为本,强调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贯彻能力培养串通,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职务能力。

(三)分类等级,全员训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训练,将教育训练的普遍要求结合不同种类、不同水平、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增强可比性,确保全面覆盖。

(4)联系实际,学习使用。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注重问题开展教育训练,使干部改造主观世界,同时用学到的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5)与时俱进,创新。 适应形势任务的快速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训练规律,反复开放学校运营,完善训练文案,改进训练方法,整合训练资源,优化训练队伍,干部教育训练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严格管理。 建立干部教育训练法规制度,依法开展干部教育训练,严格治疗学校,严格教育,严格治学,保持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由党中央领导,由中央组织部主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事业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服务协调、督促检查等功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指导本领域本系统的业务训练。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计划,统一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本公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复印件。 干部所在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训练职责的,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机关的干部教育训练工作在主管负责的协商基础上,也可以由协会的管理者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职工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训练,向同级干部教育训练主管部门报告批准,不进行多头训练和重复训练。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事业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亲自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训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训练的员工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彻底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训练对象

第十二条干部有接受教育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根据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训练。

(一)贯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练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特别训练

(三)新记录(录用)用的初代训练

(四)晋升领导职位的任职训练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业工作的专业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必须对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训练机构接受三个月或者550小时以上的训练。 提拔领导职务的,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前没有满足教育训练的要求的,必须在提交后一年内完成训练。 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要制定计划,统一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训练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实务需要明确,每年累计12天以上或90小时以上。

第十六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训练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训练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训练任务。

干部没有按规定参加教育训练或者不符合教育训练要求的,应当立即接受训练。 干部教育训练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明确为优秀等级。 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训练的,在组织解决之前给予批评教育。 干部虚伪取得训练经验、学历或学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择的生育教育训练期间,通常应当享受职场上的同等待遇,通常不承担所在机构的日常业务、海外视察等任务。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休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训练,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得用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结算,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教育训练复印件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训练多次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训练为要点,重视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的教育训练,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要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演说精神教育训练,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情等 让干部巩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运用马克思主义角度、观点、做法提高分解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象

对党员干部,要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以前传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训练,邀请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政权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对党的忠诚

对于党外干部,也要根据其优势,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的要点是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在党中央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开展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政府、民主政府、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整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要根据干部岗位的优势和实务要求,比较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从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训练,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开阔视野

第五章教育训练方法的做法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训练通过脱产训练、党委(党组)中心小组的学习、网络训练、在职自学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停产训练以组织调整训练为主。 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干部训练计划,选择干部参加脱产训练,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实施点名训练。 干部所在的部门按计划完成训练任务。 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训练。

第二十六条多次学习完全党委(党组)中心小组和制度。 中心小组的学习要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复印件,根据自学和调查保证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集体学习讨论。

第二十七条充分利用现代新闻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性、开放性、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 提高干部教育训练教育和新闻化水平,使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 干部所在部门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善境外训练工作。 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强调要点,重视实效,选择训练对象,合理明确训练机构,严格训练过程的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训练必须根据复印要求和干部的优势,综合运用授课式、研讨式、示范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育部长、学长。

吸引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法的创新。

第六章教育训练机构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建立分工确定、特征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各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训练中的主要途径、主要阵地的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须多次功能定位,强调学校特色,按照功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领域的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提高专业化工水平,搞好本部门和本领域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院、社会训练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训练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交流合作,通过共同研究等方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研究活力和实力。

逐个发挥现场教育基地的作用,统一计划、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违反规定的,干部教育训练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的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对负有首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以教育为中心,深化教育改革,完全培训教育文案,科学设置训练转移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水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的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运作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搞好基础好、特点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和整顿不具备学校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院、社会训练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训练任务,必须得到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资格的赞同。 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不要组织干部训练成没有素质的教育训练机构。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吸引和推进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参与、规范化运营、服务优化、优质化,形成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领导、公开平等、竞争秩序、出入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的收入标准,严禁假借干部教育培训的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 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等方法,明确承担教育训练任务的教育训练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干部教育训练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训练理论研究。

第七章教师、课程、教材和经费

第三十九条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合适、结构合理、专业结合的大体,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教师部队。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师,对党忠诚,政治坚定,遵守纪律,严格治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高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信息基础,有一定的实际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做法,教育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师必须实际联系开展教育,有些放箭,强烈劝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得传达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对违反讲坛纪律者,连纪律处分都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实施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审查、奖惩和教育训练,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训练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训练的时间累积在一个月以上。 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优势的教师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择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公司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的基础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逐一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健全领导干部讲台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第一领导干部要领导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课程。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必须建立完全干部教育训练教师库。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员工的需要建立干部教育训练教师库。

第四十五条建立完全干部教育训练课程的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点和实践特色、实用有用的干部教育训练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加强精品课程建设,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重点开发反映各行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高质量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着眼于适应不同种类干部教育训练的需要,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开放、形式多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训练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多次干部教育训练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与时俱进,与科学计划、编辑审查相分离,实现重视实效。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教育训练教材的编制、出版、发行、录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训练教材编辑审查指导委员会组织干部教育训练教材建设计划的制定,审定全国干部教育训练教材。 地方、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教材建设计划的要求,编制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择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选择国内外优秀的出版物。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的从业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录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提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干部的教育训练支持力度,推进高质量训练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审查和判断

第五十二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审查和激励机制。 干部接受教育训练的情况必须作为干部审查的复印件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训练考核的复印件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培养情况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训练考核应当区别不同的教育训练方法分别实施。 脱产训练的审查由主办者和干部教育训练机构实施的网络训练和海外训练的审查由主办者和干部所在的机构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登记管理。 各级干部教育训练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整的干部教育训练资料,忠实记载干部的教育训练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训练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审查、任用考察时,必须把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复印件。 干部参加脱产训练的情况必须填写干部年度的审计表,参加两个月以上脱产训练的情况必须填写干部的任免审计表。

第五十六条建立干部教育训练判断制度,加强干部教育训练机构、项目和课程的判断。

第五十七条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负责干部教育训练机构的判断,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同意的机构进行判断。

干部教育训练机构判断的复印件包括学校方针、训练质量、教师部队、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训练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判断结果,指导干部教育训练机构改善员工。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训练项目的判断由项目委托人组织实施。

项目判断的副本包括训练设计、训练实施、训练管理、训练效果等。

判断结果应作为评价教育训练机构运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明确教育训练机构承担训练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训练课程的判断由教育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判断的复印件包括教育态度、教育复印件、教育方法、教育效果等。

教育机构必须把判断结果作为指导教育部门和教师改善教育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教育训练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年10月14日起施行。 2006年1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训练事业条例(试行)》被废止了。

标题:“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从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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