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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确定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新闻发表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好处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确定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诱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杜万华指出,《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公司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标题:“最高法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5种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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