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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上写着,审判长的左边坐着穿着便服的“老大哥”,他一句话也没说,表情严肃。 开庭时,他和审判长、审判员一起进入法庭休庭时,他们又一起离开了法庭。

参加我国法院审判的人都会发现上面的情况。 坐在审判长左边的人是人民陪审员。 上图显示了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同、无审判”的现象。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4月24日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各选择5个法院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新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是新职业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新制度,有60多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就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陪审员制度。 1979年通过,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审判制度的规定。 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人民审判制度。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和一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迅速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审判制度也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完整。

人民陪审员审判中说得最多的是“同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通过的关于完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除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外,规定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共同议院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被打折了。 人民陪审员不仅是陪审团的次数,也是审判作用的发挥,常常得不到真正的表现。

据报道,审判过程由法官主导,人民陪审员不太能真正发挥作用,有些法院固定几个陪审员轮流“上班”。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技术专家、律师和法学家、高学历社会精英、各种社会团体的代表等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体,少数人民陪审员平均每年参加10次以上的陪审。 但是,在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敏感事件中,很少看到人民陪审员的身影。 在审判中不发言的人民陪审员占一半以上,说最多的话也有“同意”的地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悦教授说,不论媒体、律师、社会公众,多数情况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有怀疑、忽视和展望的态度。 这个制度的存在似乎也没有比较有效地减少或抑制普通市民对司法无序参与的诉求、方法和程度。 这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真正发挥预期的功能和价值,需要进一步改善。

到年末,全国人民陪审员约为20.95万人,一般大众的比例为70.2%。 年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219.6万起。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意义。 因此,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信誉度和司法公共的说服力,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

因此,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审议《批准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事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草案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剑指现实弊病。

将“预览”恢复为“公民审判”

评论认为,这项审判制度的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陪审团制度改革的框架设计是保障公民的陪审团权,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法,提高人民审判制度的信誉度。 人民陪审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逐步执行事实认定问题的审理。

从这次最高法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草案来看,“司法民主”才是陪审团改革的方向。 这个制度也与迄今为止开展的“立项登记制”一起构成司法改革的核心复印件之一。

媒体关注草案中扩大陪审员来源方面的巨大变化。 如果这个飞行员在全国展开,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市民都有权成为陪审员,也有可能随机被选为陪审员。 当然,司法民主是否在案例中表现需要飞行员的实证数据来支撑。 选择一个典型的地区,以陪审团制度改革的先驱的姿态先试,是更安全的改革方案。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逐渐明确

在现有制度下,人民陪审员是如何担任职务的?

人民陪审员谁能做? ——通常是28岁以上、高中以上的文化学历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证明了“批准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事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周强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有需要改进和完整性的地方,存在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

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是这次考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复印件之一。

实施试行后,应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岁提高到28岁,学历条件从通常大专以上的文化学历到通常高中以上的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远程地区的公正,德高望重的人不受此限制。

人民陪审员审查什么? ——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去年,全国法院提前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倍增计划”,全国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计参加了219.6万件审判案件。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上,周强积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倭发科受贿、审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人民陪审员首次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后,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将扩大。 涉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基本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审理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共同议院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人民陪审员怎么走? ——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除确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得担任审判长外,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外,人民陪审员参加共同议院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实施改革试点后,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的职权,逐步探索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参与事实认定问题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经验,理解社会舆论特征,提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社会认可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综合濮阳信息港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相关报道在子苞整理报道中)

【背景知识介绍】

我国陪审制度是参考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形成的。 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远地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实施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现实,直接反映了人民的司法愿望和要求。 由于它被广泛宣传使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成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大体之一。 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原型。

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关于陪审团制度,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使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方便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同时裁判员提出异议 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审判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这是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快速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审判制度全方位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完善了中国的审判制度。

最高法务省最近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询问了记者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李少平副院长

标题:“聚焦人民陪审员制度:谁来当?审什么?如何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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