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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涉案总额达到3.7亿多元的温州菜篮子集团前理事长应国权等16名腐败巢穴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应国权等11名被告人的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认定,从2003年开始,被告人为利用国权等提供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产的金额达到2.16亿余元。

其中,2003~2006年,应国权等人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设立了股份制温州菜篮子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快速发展企业),以快速发展企业为用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国有计划的土地利用权325

快速发展企业成立后,应国权等还以该企业的名义建立了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企业、温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企业,不仅侵占了原菜篮子集团参加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企业的白肉运输业务,而且解散肉联企业横扫猪屠宰业务

另外,应国权等人将原集团企业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为快速发展企业,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快速发展企业名,侵占了国有资产893万多元和7975万多元。

从2006年8月到年11月,被告人应国权等人挪用了集体企业和快速发展企业的3889万元,将承包给被告人应飞杭(应国权之子)经营的集体企业下属的对外贸易部和某个个体用于经营活动。

从1998年到2007年12月,被告人应国权等人为了多发工资、奖金,采用虚报职工人数虚报工资基数的方法,骗取工资金额共计11577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集体归集团企业高管和中层

2005-2009年,被告人为国家权利利用职务提供了便利,在农业贸易市场摊位安排、租赁费减免、水产生意等方面,试图获得水产商户黄建权的利益,先后三次从黄建权所收到现金人民币25万元。

据此,原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判处被告人国权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另外15名被告人从有期徒刑13年分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命令归还财产,赔偿损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应国权等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占、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 利用自己或他人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个人录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且金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为国有企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成个人,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应国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别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必须依法处罚。 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以国权为国有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组织和指挥实施贪污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态度恶劣,依法严惩。 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应国权是决策者、指挥者,也是主犯。 由于原判和适用法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了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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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菜篮子”集团反腐败案件各被告人的身份和刑期:

1、被告人根据国权,是浙江省温州市人,出生于1954年,原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理事长兼社长,温州菜篮子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理事长,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个人一切 犯挪用公款罪,私分判处徒刑8年的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

2、被告人郭洪远,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党委书记、副理事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3、被告人陈国凯,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副总裁、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4、被告人白处方中,原是温州市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的副总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5、何永莲,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副总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卓宁初,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副总裁、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7、被告人丁容海,原是温州市菜篮集团有限企业副总裁、温州菜篮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法人代表、社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8、被告人胡永林,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副总裁、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季绍坤,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副总裁、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10、被告人王璋,原为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总经理助理、财务处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私分判处徒刑3年的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11、被告人宋宏峰,原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副总裁,董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

12、被告人黄奇丽,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总经理助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3、被告人董克凡,原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总经理助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14、被告人飞杭,温州菜篮子迅速发展有限企业常务副社长职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被告人胡秀民,原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人力资源处处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16、被告人陈亮涛,原为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企业财务处长,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赵小燕钟轩)

标题:“温州菜篮子集团16人腐败窝案:应国权被核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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