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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北京12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

(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新闻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作出以下决定。

国家保护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和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新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公民的个人电子新闻,不得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得公民的个人电子新闻,也不得非法提供给别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运营商在业务活动中收集、采用公民个人电子新闻时,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大体,明确收集、采用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征得收集者同意,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运营商必须收集、录用公民个人的电子新闻,并公开其收集、录用规则。

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必须对业务活动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电子新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破损、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司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新闻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电子新闻的泄露、破损和丢失。 发生新闻泄露、破损、丢失或可能发生的,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其客户发表的新闻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新闻时,立即停止传输该新闻,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

六、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客户进行网站访问服务,办理固定电话、手机等的加入手续,或者向客户提供新闻发布服务,确认与客户签订协议或提供服务时,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电子新闻接收者的同意或要求或者电子新闻接收者决定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电子新闻。

八、公民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发现侵犯合法权益的网络新闻、被商业电子新闻侵害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相关新闻,以及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窃取公民的个人电子新闻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销售或非法提供给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新闻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 被举报、控告的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处理。 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阻止、调查或以其他违法方法取得、销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电子新闻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因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履行职责中知道的公民个人电子新闻保密,不得泄露、篡改、破损、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

十一、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备案、关闭网站、禁止相关负责人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填写并公布社会信用文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保护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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