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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全1947年10月出生,河北丰润人,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土地鉴定师协会考试委员会委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中国矿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国土资源部信息发言人、地籍管理长官等。 着作:《地籍五千年》《地政与文化》等。 主编《土地统计》《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农村土地权利争议中介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丛书》《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专业书籍和教材。 制定了全国地籍管理“十五”快速发展计划和“十一五”计划纲要。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土地》等刊物上发表了30多份文案。

特别是《陕西甘宁边区政府发行土地全部权证条例》,中国共产党成立16年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和制度上比较完整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法规。 这个条例一共是十七条规定。 第一条阐述了土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包括农地、林地、牧场、居住地、水地、其他水陆天然富源。” 该条例已达到与国际共同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接轨的程度。 第三条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土地及其定居物的所有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向当地县政府领取土地的所有票。 ”。 第五条规定:“土地全部票是土地全部权的唯一证明书,土地全部票发行后,有关于土地全部权的各种合同,全部无效。 ”。 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票由边远地区政府统一印制,各县政府盖章发放后,生效。 ”。 条例还对土地所有票上写明一些事项,发布公告,损伤丢失等作出确定规定。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土地保留权登记发证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历史飞跃(图2 )。 。 它大力推进了所有根据地、解放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事业,为新中国建立前后土地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8月—1949年9月)的土地法律法规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详细研究了中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经验,制定了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这个纲要一共是十六条。 其中,第一条确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耕地者实行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确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颁发全部土地的证”。 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正式提出《关于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与全国各地的民主政府、各地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讨论并通过,要求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具体方法。

各地解放区认真推进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决议精神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展了激烈的土地改革运动。 各地相继制定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方法。 1948年2月,陕西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土地房窑证办法》,确定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保障其不受侵犯,土地问题处理的地区,原土地、住宅窑依照本法登记 同年,陕西甘宁边区政府发表了《调整土地明确权利的布告》,强调“普遍发行土地证,明确赋予权利,保证不受侵害,让所有人安心生产,丰富家园”。 1948年8月20日,晋绥边区公署晋绥边区农会发出《关于填充土地证的通知》,“宣布明确权利,所有各阶层人民的土地分发土地证,全部保护”。 通知还强调,这是土改后等重要事件,各级政府、代表会、农会必须切实把告示张贴在各村庄,在大众中广泛深入推进,认真负责指导,迅速填写土地证。 1948年8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也发表了《关于发放地照的指示》,让各省(市)县政府认识到“发放地照需要艰苦细致的事业程序”,要求发放地照需要大众的思想动员事业和组织指导事业 另外,发行土地照片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测量标准,确定评定土地等级,评定方法必须是有组织指导的自行申报公议、民主评议。 为了顺利进行土地保留权登记发行业务,东北行政委员会相继发行了“关于发行地照片的指示”、“关于填写土地不动产全证的指示”、“关于一次测量和土地标准的制定”等十几份文件。

当时,发行土地证成为各地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胜利成果、明确产权、查田亩、提高农民生产组织性的重要措施。 中国共产党中央也立即肯定和宣传了各地土地改革中保证登记的成功方法和经验,并对一些地区土地改革的报告作出了重要指示。

(四)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10月开始)土地法律法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采取了更加重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事业、加强土地权的一系列重要措施。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决定从1950年6月30日起实施。 这项法律共六章四十条。 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整体制,实行农民土地整体制,薮解放农村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铺平道路。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的所有证件。 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合同,一律无效。 1950年11月10日,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城市郊外土地改革条例》。 根据条例21条,城市郊外土地改革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对分配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国有土地录用证,保证农民对该土地的录用权。 向私有农业土地者颁发土地全部证,保证其土地全部权。 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合同,一律无效。

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省发布了《关于填写土地不动产全证的指示》。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关于土地担保权登记发证的规定。 共计11项规定,还附有土地证的样式。 这个指示首先表明,为了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土地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发行所有土地不动产的证明书,强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合同都无效。 另外,发行土地证是土地改革的重要工作,领导要求必须完成政治任务。 发行土地证时,在动员群众,使用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发证前,遗留问题及填埋群众之间土地不动产纠纷问题的土地证明书与清理土地的职工密切结合,土地 发证、乡或行政村政府应当准备土地清册以备参考。 指示发出后,中央政府又陆续公布了关于解决土地纠纷、解决林权、征用土地、铁路用地、建设工厂矿山土地的实施办法。 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福建、绥远、新疆、西藏、南京、武汉、太原等省市和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土地登记发证办法》、《不动产物权登记暂行规则》等,大力推进土地改革中的土地确证登记工作,全国土地改革

(五)改革开放后(从1978年开始)土地法律法规

1979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勇敢地执行土地包产,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演奏了土地录用改革的序曲。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 这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土地法规。 该法对土地的全部权和采用权在全部权归属、土地登记、登记发证、登记保护等方面有确定规定。 因此,国务院批准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

标题:“揭秘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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