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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1月10日,我市召开了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

会上,我市下发了《关于全面禁止在我市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和全天时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零容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剂、导火索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庆红)

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牛就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回答记者提问

1月10日,市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牛就全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接受记者采访。

问:自2019年以来,我市为何大力推进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答: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与环境承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2019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市空气污染的防治产生了巨大影响。与此同时,随着公民对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为维护公共安全,提高我市0+气体环境质量,2019年4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随后,南乐县、台前县、范县人民政府也迅速发布了相关文件,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期限。这些文件从根本上建立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长效机制,为全市人民提供了合规性,为各级各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和实施禁令提供了政策支持。总的来说,全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仅是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的需要,也是顺应群众呼声、建设和谐文明社会的重要举措。这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开展治理大气污染攻坚战的具体体现。

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2019年,我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各级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过去一年,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3起非法生产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起诉5名涉案烟花爆竹嫌疑人;查处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80件,其中行政拘留111件,行政罚款169件,罚款33800元,起到了震慑作用。

问:请简要介绍《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情况。

答:为抗击空气污染,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于2019年3月9日和3月30日召开了两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月18日,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访问天津。在学习《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市政府委托市公安局起草《阜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多次征求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CPPCC社会法制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等市级部门以及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意见,并征求濮阳县、清丰县、化隆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及相关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烟花爆竹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和建议78条。针对这些建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订。

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3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问:《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我市原有的禁放烟花爆竹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1)从部分地区和时段的“禁售”到全市范围和时段的“禁售禁烧”。也就是说,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和全天时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实行“零容忍”。也就是说,就范围而言,无论是市区、县城、乡镇还是农村,整个区域都禁止出售和排放;就时间而言,全年禁止销售和卸货。(二)进一步强调各级政府的责任。也就是说,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电网”管理,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显然是电网领导。并且,从奖惩上,我们督促“电网领导”认真落实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不被搭棚。(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带头执行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党和政府纪律处分。

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问:违反《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全市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和《致社会公众函》,明确表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将依法及时、严格查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二、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第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邮寄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是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五、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问:各级职能部门将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答:1月7日,我市召开全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责任,确定了工作措施和要求。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是一场艰苦的战斗,也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必须赢得这场战争并坚持到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深入宣传和推出,真正成为家喻户晓的名字。首先,各单位要立足自身,设立横幅和展板,做好本单位的禁令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挨家挨户、张贴通知、发放通知卡、签署承诺函,广泛宣传新的禁酒法规,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争取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第三,宣传部门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大对违反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曝光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二)构建监管网格,真正落实管理责任,履行职责。首先,进行全面的库存检查。各县(区)加强网格化管理,配备足够的网格化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各部门相结合,全面加强社会清查和调查。各乡镇(镇、街道)将不断组织人员对酒店、住宅小区、沿街店铺、婚礼礼仪商店等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边远农村的日用百货商店、超市和销售网点,收缴非法储存和销售的烟花爆竹。第二,重点是巡逻和标记。突出“除夕夜”、“除夕夜”、“春节”、“破五”、“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各级各部门将在重点区域和场所实施检查和执法,确保禁售和禁放有效。各级执法部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联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各级交通收费站和公安卡开展流动检查活动,加强对人车多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特别是大型货车、货车和农用车的检查和封锁控制。(3)加大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战斗力,形成威慑。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坚持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彻查,追根溯源,依法严肃查处,造成冲击。特别是,如果在现场发现非法烟花爆竹,将严格按照规定对非法烟花爆竹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被罚款的人将被罚款,被拘留的人将被拘留。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加强监督和问责。市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成立联合监管小组,对各县(区)和单位的工作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将迅速启动问责机制,以确保禁止销售和燃烧烟花爆竹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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