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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文,要求规范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这封信和通知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内容。首先,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得单独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交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置。”第二,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必须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三,国有土地的司法处置要按规定办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7)18号的批复》第四条:“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己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当事人的财产;但是,当确定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涉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后,可以决定地上物同时转让。裁决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如果支付了转让费,应在裁决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转让程序才能取得。”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宣传力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通知强调,国有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未经合法批准转让的,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未依法处置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资料来源/濮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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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宣传力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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