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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和资本市场的大起大落,各种不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业的风险暴露无遗,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部分地区暴露出的非法集资活动,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常态下如何消除非法集资的痼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徐鹏程最近接受了《理论周刊》的专访。针对近期非法集资活动出现的新迹象、新现象和新特点,提出了自己的实施意见。

建立长效机制 化解非法集资痼疾

记者: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新特点?

徐鹏程:目前,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及面不断扩大,犯罪方式也有所翻新,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首先,它更多地隐藏在金融创新的旗帜下。过去,大多数非法集资通过承诺高利率和高回报直接吸收存款。如今,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打着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旗号设计更复杂的产品,同时,他们结合当前的政治和经济热点,打着绿色消费、资本运营、p2p点对点贷款、西部开发和海外上市的幌子筹集资金。

其次,非法集资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金融领域,房地产、农业、教育、工业,甚至养老、慈善等领域都成为犯罪分子犯罪的焦点。许多公司已经实现了集团化,“业务”是跨行业、跨地区的,有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分支机构,导致案件发生率很高。仅去年一年,就立案12000多起,涉案金额达2000亿元。

第三,它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从一些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看出,以传销方式进行“洗脑”营销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任,一些公司还伪造了大量的合同、奖状、政府文件等。,还有一些直接参与合同欺诈。

第四,非法集资者不遗余力地塑造自己的形象。一些公司花费数亿元为自己“造势”,通过名人代言和慈善捐赠,将自己包装成实力雄厚、社会形象良好的企业,如昆明泛亚公司、宇成集团电子租赁宝等。

记者:目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私人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和非法集资高回报的巨大诱惑并存,使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更加困难。新的困难是什么?

徐鹏程:首先,这更难区分。全社会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已达成共识。然而,由于这些活动越来越复杂和隐蔽,普通人的金融和法律知识薄弱,很难区分哪些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给镇压造成困难。

第二,很难防止早期预警。《意见》强调“防战结合”,把预防放在首位。然而,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跨区域、跨行业特点,以及与互联网和移动互动平台的紧密融合,在现有监管体系下难以实现有效的预警。

第三,积极干预更加困难。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隐藏在早期阶段,手段不断升级,各种骗术层出不穷。大多数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开展业务。当问题暴露出来时,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补救。执法机构希望提前干预,但缺乏足够的证据。

第四,私人投资和金融管理领域十分猖獗。近年来,随着投资咨询、第三方财务管理、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蓬勃发展,各类非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非法经营现象更加普遍,潜在风险越来越严重,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困难。

记者:《意见》提出,要防止非法集资活动,要打开大门,堵住邪道,逐步建立预防与打击相结合、早打小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长效综合治理机制。如何将这一要求付诸实践?

徐鹏程:我认为防止和解决非法集资活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统一非法集资的认定和执行标准。集中各领域专业力量,系统研究各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活动,引入规范的认定和甄别标准,明确哪些属于非法集资,哪些属于正常金融业务或民间借贷,作为执法依据。以此为借鉴,执法部门应根据现行法律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力度。

二是建立全国联网监控预警平台,打击非法集资。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从网络、媒体和各种广告中收集相关信息,通过公安稽查法进行专门分类,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监控平台。经过数据整合和人工识别分析,形成预警功能。鉴于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跨地区、跨行业的特点,平台应在全国范围内联网,从宏观角度及时预警某一领域和行业的非法集资情况,并提前做出预测;微观上,在短时间内提供过高回报、在特定时间内频繁更换公司股东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被识别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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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督和查处。广告是通过非法集资欺骗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工商、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告监管部门应将投资担保、财务管理、财务咨询、贷款服务等广告作为专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广告审查壁垒,堵塞非法集资广告的发布渠道。报纸、杂志、电视台、网站等。严格控制广告发布者的主要资质,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相应的业务范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布,并及时向监控预警平台报告。如因核查不严而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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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们必须实施包容性金融政策,使金融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人。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支持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一方面,它解决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和抵押问题,另一方面,它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鉴于大量社会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应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放宽理财产品门槛限制;完善民间融资体系,拓宽社会资金投资渠道;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与创新”工程,使民间金融资本迅速流向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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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大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四种犯罪。它可以被认为是包括非法高利贷在内的犯罪攻击的范围。以国家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即构成犯罪,可以使公安稽查和法律部门主动打击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犯罪形成更加严重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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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意识,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次生风险。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迅速扩展,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交叉经营,特别是我行衍生产品与非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捆绑销售。为了获得更高的中间业务收入,并向客户承诺更高的回报,它将从公众和一些企事业单位以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形式筹集资金,然后将财务管理与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甚至私募等非金融机构捆绑在一起,最终大量资金将流向住房市场和股票市场。这样,一旦资金链断裂,股市波动,通过所谓的投资理财来筹集资金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此类风险,有必要尽快改变和整合当前金融领域的机构监管模式,逐步从简单的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模式延伸,从根本上消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以创新衍生产品名义引发的次级金融风险。(照片华清)

标题:建立长效机制 化解非法集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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