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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虽然只有一个词的区别,但税收政策却大相径庭,特别是对于向特殊监管区域销售货物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是有区别的,需要仔细区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保税区是经批准的在海关监管下可长期储存货物的区域,其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三大功能。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特殊海关监管区,具有保税港区的功能。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和港口功能于一体。综合保税区出现在保税区之后,其功能定位延续了保税区的特征,但存在差异。因此,体现在税收政策上,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两国的税收政策有一个共同点,即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都是基于“两端出”的特殊区域定位,以鼓励出口为导向。因此,进入保税区的外国商品享受保税政策,具体为:一是进入保税区或综合保税区的外国商品享受进口环节免税政策。对直接离开保税区或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二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并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三是境内运输至境外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并对申报货物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在税收政策上有更多的差异。

一是综合保税区实行“进区退税”,保税区实行“出境退税”。综合保税区具有“国内通关”地位,符合条件的境内区外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可享受“进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仅具有境外货物的保税功能,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时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而是与境内货物同等对待。只有当保税区内的货物出口到境外时,符合条件的货物才能申请出口退税。

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这一政策区别的来源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从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得退(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39号)废止了92号文件,但在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货物范围内,只有出口报关单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和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二是综合保税区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从事货物生产加工服务的企业,由于综合保税区具有“国内通关”的地位,在综合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不能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也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税区不是这样。如前所述,境外货物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只能视为国内销售。因此,保税区企业可以识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文件直接说明综合保税区企业不能识别一般纳税人,不能使用专用发票,目前的管理主要是基于政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界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国内”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表示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或者没有更明确的地理范围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商店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根据这一点,由于其“境内通关”的地位,我们可以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在增值税境内,因此区内企业不视为增值税纳税人。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该文件于2011年被废止。目前,没有新的政策文件来澄清增值税的地域是否为关税地域。但是,从综合保税区的定位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增值税境内等于海关境内的范围是符合增值税政策原则和实际管理的。

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作者: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标题: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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