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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法律时,要坚持大证券法的理念,拓展证券的内涵和外延,丰富传统证券的内涵。”4月23日,中国证券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指出。

4月23日,由中国证券法研究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主办的“注册制度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高端论坛暨中国证券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浙江大学举行。会议内容包括注册制度改革理论和证券立法实践的研究,注册制度下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注册制度下证券监管制度的研究。

郭锋在年会的主旨发言中建议,要努力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和登记制度的改革。他认为“在修改法律时,要坚持大证券法的理念,拓展证券的内涵和外延,丰富传统证券的含义;它应适用于混合行业放松监管,不应非法剥夺或限制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创新监管理念和机制,实施职能监管、行为监管和风险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在交易所登记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制度。”

证券法修改宜落实大证券法观 扩大证券内涵和外延

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正案)》被列为进一步审议的法律案件,审议时间安排在今年12月。

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郭峰说:“由于各种原因,证券法的修改进程暂时放缓。这不一定是坏事,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更加科学和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郭峰认为,没有现代证券法,一个繁荣稳定的证券市场是不可能谈论和不可持续的。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理性、现代和科学的制度支持。当前的证券法治至少应该尊重市场规律,满足市场需求,回应市场关切,反映市场基本逻辑。与此同时,它还应该体现出作为一项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应该说,现代证券法治和证券市场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市场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上。

证券法修改宜落实大证券法观 扩大证券内涵和外延

郭峰对证券法的修改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要准确揭示证券的概念和范围,涵盖性质相同的证券产品,使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不留死角,充分发挥《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的主导作用。

第二,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登记制度的改革不应停止。必须进一步完善与登记制度相配套的退市制度,使市场发挥作用。同时,必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这是一种动态的监管,即培育市场信心,也是供给方改革中增加市场信心供给,让市场说话的重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宜落实大证券法观 扩大证券内涵和外延

第三,必须改变狭隘的立法思维作为逻辑思维。应针对不同的金融证券产品和不同的市场层次,根据市场要素设计差异化体系。例如,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重点应该不同。

第四,加强以行为监管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职能监管。

第五,在完善金融监管立法的同时,应注重公法和私法的改革,完善权利人的待遇机制。

标题:证券法修改宜落实大证券法观 扩大证券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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