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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24条,主要针对山东省济南市一系列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二级疫苗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配送环节的法律制度,建立全程追踪疫苗的法律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大力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快速应对国内外关注,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决定》改革了二类疫苗流通模式,取消了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所有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平台上集中采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疫苗接种单位。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和收货记录,做到票、账、货、款相符。《决定》强化了疫苗整个冷链储运管理体系,明确了配送责任,强化了储运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与冷链分离,温度要定期监控和记录。一些疫苗也应该贴上温度控制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加了索取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决定》完善了疫苗全程可追溯管理体系,规定国家应建立完整的疫苗追溯体系。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和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全过程的可追溯性;包装不明、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决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大了对在规定冷藏条件下储存和运输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增加了禁止经营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和辞职的规定,完善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决定全文见第十六版)

标题: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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