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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积极做好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及时查处新的非法股票发行活动,密切关注、认真分析和准确判断新形式的非法股票发行活动,及时查明其性质,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查处,防止非法活动蔓延和扩大。对此,一位分析师告诉《证券日报》,新的非法股票发行活动可能更加隐蔽和具有欺骗性,这就对监管部门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法发行股票穿上“马甲” 难逃监管“火眼金睛”

“在那些日子里,我买‘原股’,因为我听了高回报的诱惑。然而,我不仅没有赚到钱,甚至我当时投资的钱也没有回来。原因是我太贪心,相信会有无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方法。”北京的张女士回忆起十年前她参与的“原创股票”骗局,当她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仍然感到后悔。现在我投资股票是为了在正规的股票市场上买卖,我必须事先核实各方面的信息才能进行任何投资,这可以说是“从错误中学习,从智慧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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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非法证券活动猖獗。就在那时,反对非法证券的全国性运动开始了。

据悉,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率先发布了《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的通知》,指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是严重犯罪,并提醒投资者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证券。同年11月初,中国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对证券违法行为一目了然,以保持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高度压力。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务院99号文件,明确界定了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并告知投资者什么是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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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根据国家99号文件,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分工,地方政府负责受理案件和处理善后事宜。在国务院层面,成立了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地方政府也成立了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参与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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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们主要是用‘原股海外上市’的概念来编织公司的神话快速致富,并广泛宣传公司即将在国内外上市或政府部门批准股票发行等虚假信息,以欺骗公众购买所谓的‘原股’。与此同时,高回报被用作骗取投资者资金的诱饵。“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联合打击后,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然而,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不断涌现,这也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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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现,监管当局早就意识到非法证券活动的新迹象,并已采取行动。2015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证监会相关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区域股票市场的少数上市公司(多数为跨区域上市公司)得到了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接下来,有人声称它已经或将要在区域股票市场“上市”,向公众出售或转让“原始股份”,有些人还承诺固定收入,其行为涉嫌非法活动;部分已取得区域股票市场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还设立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在区域股票市场上市的企业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从事非法股票发行活动提供服务。“对于发现的这些非相关行为,中国证监会有关机构及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发言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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