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6字,读完约2分钟

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了《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三)》,回答了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对存在恶意欺诈、严重失职等不诚信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员工,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业务资格,并及时立案检查。

关于“目前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发展中合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中国证监会债券部介绍,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证券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机构进行了全行业自查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在业务体系、承销、全面调整、委托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业务体系没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公司债券业务制度尚未建立,一些重要业务制度缺失,现有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公司层面缺乏统一制度或相关制度不完善。

二是承销业务的合规性。包括未按规定建立和核心债券项目,业务部门承包、建立和承担的执行标准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业务之间缺乏必要的隔离墙,未按规定保存推广、定价和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记账和备案混乱,重承包,忽视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监督。

第三,尽职调查业务合规性。包括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覆盖不完整、追踪不充分、尽职调查文件中遗漏重要内容等。

第四,受托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包括未对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未督促发行人设立或规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未持续监督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那么,对于发现的问题将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呢?对此,中国证监会债权部表示,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建议中国证监会采取日常监管措施;如已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如募集资金被挪用或转借给他人,且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被持续督促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检查证券公司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勤勉尽责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采取行政监督措施;特别是对有恶意欺诈、严重失职等不诚信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我们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业务资格并及时立案检查。

证监会:券商公司债业务在承销等环节存多个问题

据《证券日报》记者报道,4月14日和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债券部发布了《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和《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发行人在接收、储存和使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时应注意什么?”“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注意哪些信息披露?”“在证券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中发现,

标题:证监会:券商公司债业务在承销等环节存多个问题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7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