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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转让通知书》(2016年第123号)及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字第24-3号】。上述通知表明,因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分行诉成都大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药业”)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大股东华西药业所持公司股份被持续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大股东持有股份被继续冻结的公告

1.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13万股股份(限制性流通股)及其利息被连续冻结。

2.自2016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华西药业所持本公司2635万股(限售股)及权益将继续被冻结(其中已质押1400万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华西药业持有本公司3148万股股份(均为限制性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4558.9万股的21.62%,其中1400万股为冻结质押。

特此宣布!

西藏诺迪康制药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6日

标题:关于大股东持有股份被继续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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