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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华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筹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发[2016]1465号)。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牡丹江华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行总额为23,538,894股的股票,用于购买相关资产,并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202,176股的新股,用于筹集资产购买配套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共募集股份23,538,894股,于2016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方所作的承诺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及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中的简称含义相同):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一、交易对手对锁定期的承诺

牡丹江华通承诺:1 .锁定期分为以下两部分:a. 99.4764%(15,647,211股)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2015年和2016年实施利润补偿后,40%的股份可以解锁,其余股份将继续锁定;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且2017年利润补偿完成后,其余30%的股份可以解锁,其余股份将继续锁定;剩余的30%股份可以在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解除锁定,并在2018年实施利润补偿。b .如果华通公司获得本次发行的股份,距离2015年4月2日不足12个月,剩余0.5236%(82,353股)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并实施2018年度利润补偿后,可以解锁;如果自2015年4月2日华通公司收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之日起已过12个月,剩余的0.5236%(82,353股)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解除锁定应按照上述第一项执行。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承办方因奥特佳红股、股本转换等原因增加的奥特佳股份也应符合上述约定。3.如果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明确要求更长的锁定期,则应遵循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仲景创业投资、郭盛华星、马佳、冯轲、李寿春、龚业昌、赵文举承诺:1。本次向承诺方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承办方因奥特佳红股、股本转换等原因增加的奥特佳股份也应符合上述约定。3.如果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明确要求更长的锁定期,则应遵循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王树春、刘杰和夏萍承诺:1 .如果本次向承诺方发行的股份自2015年4月2日起不足12个月,则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自2015年4月2日收购本次发行的奥特佳股份起已过去12个月,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承办方因奥特佳红股、股本转换等原因增加的奥特佳股份也应符合上述约定。3.如果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明确要求更长的锁定期,则应遵循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新会资产承诺:1 .向承诺方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分以下两部分确定:(1) 68.9113%(1,704,890股)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如果被承诺方获得本次发行的奥特佳股份,距离2015年4月2日不足12个月,其余31.0887%(769,147股)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如果自承诺方于2015年4月2日获得本次发行的奥特佳股份之日起12个月届满,剩余的31.0887%(769,147股)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承办方因奥特佳红股、股本转换等原因增加的奥特佳股份也应符合上述约定。3.如果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明确要求更长的锁定期,则应遵循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均未违反上述承诺。

二、绩效承诺

作为业绩承诺方,空富通的出售股东牡丹江华通承诺,空富通将调整2015、2016、2017和2018年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均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交易对手监管关联交易的承诺

毕世英和牡丹江华通承诺:1 .承诺方及受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力避免和减少与奥特佳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奥特佳及其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将由奥特佳及其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奥特佳及其子公司借款、占用奥特佳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通过代表奥特佳及其子公司垫付和偿还债务的方式侵占奥特佳的资金。2.承诺方与受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以及奥特佳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所有必要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中有政府定价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实行市场公平价格;如果没有政府定价,也没有参考市场价格,则成本价应按成本加可比合理利润水平确定。3.承诺方与奥特佳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奥特佳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奥特嘉当局考虑关联交易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必须报经主管机关审议的关联交易,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4.承诺方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会使奥特佳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义务。若奥特佳或其子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通过关联交易损失或侵害奥特佳或其子公司的利益,奥特佳或其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受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关联方期间继续有效。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均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交易对手避免横向竞争的承诺

毕世英和牡丹江华通承诺:1 .除目标公司外,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未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任何形式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合资);2.同时,承诺方就避免与上市公司横向竞争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方今后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业务,包括与他人合作,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或竞争的业务;(2)尽一切努力防止承诺方的其他关联企业在任何方面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或竞争的业务;(三)不投资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或存在任何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和组织;(四)不得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或存在任何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五)如果承诺方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同行业的子公司竞争,承诺方将本着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原则与上市公司进行谈判。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签发之日起生效,并在承诺方为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关联方的整个期间内保持有效。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均未违反上述承诺。

五.其他承诺

此外,交易双方还发布了承诺,如本交易的不可撤销承诺、本交易相关事宜的承诺书、诚信承诺书、提供信息承诺书等。具体承诺请参见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巨潮信息网上披露的关于发行股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筹集配套资金的报告(http://wwwinfo/)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各方均未违反上述承诺。

特此宣布。

奥特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

标题: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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