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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规范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重要法规,《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于9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即将开通的沪港通和深港通将在互联互通规定的规范下运行。

关于《互联互通条例》实施后相关配套文件的准备,如何行使外国投资者在沪港通和深港通下持有的股票的相关权利,内地法律是否承认“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利人”的概念,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 单一外国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确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或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如何履行其权利披露义务。

互联互通机制文件陆续出台 境外投资者享股东财产权

一系列支持文件将陆续出台

戈登介绍说,《互联互通条例》颁布实施后,证监会、交易所、结算机构等相关部委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

具体而言,证监会将分别发布公告,如《香港上市公司在香港沪港通下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券基金经营者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指引》。香港上市公司在香港沪港通下向中国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表决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规则,以及内地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参与沪港通的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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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同时发布新制定或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定。

戈登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委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确保两地互联互通机制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并享有股东财产权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港通和深港通股份是否具有股东财产权,以及如何行使相关权利,戈登表示,在互联互通机制下,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港通和深港通股份,并享有股东财产权。同时,沪港通和深交所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戈登表示,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证券应当记入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证券记入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以其规定为准。这为名义持有证券预留了空的空间。

同时,根据《互联互通条例》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购买股票的权益;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交所购买的股票,应当以香港证券结算公司的名义登记。

因此,在联网机制下,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港通和深交所的股份,并作为股东享有产权。

戈登还表示,外国投资者在互联互通框架下作为实际权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根据香港有关名义持有人的法律法规进行安排。根据HKSCC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通则》和《中央结算系统操作规程》,沪港通和深交所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必须通过名义持有人即HKSCC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表决、获取股息或其他投资收益等。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回答“外国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沪港通和深交所的权利”的问题时,戈登介绍说,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实际权利人在名义持股制度下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据我们了解,在联网机制下,香港结算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注册为沪市和深市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的股东权利和提起诉讼。”他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权益的实际所有人,拥有直接利益,就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戈登进一步解释说,《互联互通条例》确立了互联互通交易的结算应当符合当地市场法律的原则。因此,如何证明海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来安排。

因此,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承认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发行的沪港通和深港通证书是外国投资者享有股权的合法证书,中国证监会也将尊重这一安排。

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

互连显然实现了名义持有者系统。戈登详细介绍了这一制度安排下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首先,关于上市公司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他表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2015年修订),年度报告应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的股东姓名等。如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少于10人,则至少前10名股东的股份应上市。

目前,a股市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即确认其为名义持有人。在实施互联互通的过程中,以持有人的名义披露前十大股东也是保证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其次,关于如何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戈登表示,根据《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并公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还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包括以其名义登记的股份和不以其名义登记但能够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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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市公司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者的权益应该合并计算。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互联互通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香港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购买内地市场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持股比例上限的合并计算

根据互联互通的相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为10%。

关于持股比例上限的计算和确定,邓伟表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等安排,共同扩大其能够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有一致意见."

同时,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份和境外上市股份;外国投资者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时,应认真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期交易的相关要求。合格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者应当共同计算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同一合格投资者管理的不同产品的股份应当共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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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互通下,外国投资者应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戈登说。

此外,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或拥有多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持有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包括以其名义注册的股份和不以其名义注册但实际上可以控制表决权的股份。上市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应当一并计算。

在互联互通机制下,资产管理公司或集团公司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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