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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宣布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根据沪港通的经验,深港通离正式推出又近了一步。

《沪港通试点互联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沪港通条例》)于2014年6月颁布实施,从规章制度层面保证了沪港通的顺利运行。《互联互通条例》遵循了《沪港通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同时,《互联互通条例》在《沪港通条例》的基础上做了以下三项调整:

首先,适用范围将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其次,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显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例如,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买卖深交所股票时,必须遵守香港而非内地的投资者适合性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第三,系统空空间已经预留,用于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改进。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戈登在9月30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介绍说,《互联互通条例》自8月26日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共收到33条意见和建议。一般来说,市场各方对《互连规例》的认同程度都很高,有关具体条款的修订主要集中在香港的投资者识别代码机制,以及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的权益。

戈登表示,根据上述建议,最终发布实施的《互联互通条例》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主要变化是对投资者识别代码系统相关表述的调整。

他表示,上述调整的原因是香港市场的投资者识别代码系统尚未建立,但目前双方监管部门已达成共识,香港将积极推进投资者识别代码系统建设。相关制度建立后,香港将根据该制度提供与交易申报相关的投资者身份代码等投资者信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合作。

在回应市场各方提出但未被《互联互通条例》直接吸收的意见和建议时,邓伟表示,其中部分意见和建议已在内地或香港的相关法律中有所规定;有些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将在其他部委的后续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一些操作性和技术性的内容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中规定,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澄清。

标题:内地香港股市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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