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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原告中国银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道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云台明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据新华社报道,12月23日,法院裁定,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银联相关的若干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道诺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和虚假宣传,两被告赔偿原告银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70多万元。

2014年6月,银联收到一些商家对陶氏公司的投诉。主要情况有公司任意使用银联商标、涉嫌冒用银联名义进行收购业务、伪造中国银联上海分行公章出具“委托书”等。,其pos机经常无法使用,无法结算货款,押金难以退还,严重影响了商户的正常经营。

上海市工商局稽查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陶氏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在济南设立了总部,主要从事银行卡pos终端的销售。自2014年以来,公司在上海、武汉、重庆等地注册设立了分支机构,在其网站上声称与中国银联等拥有第三方支付许可的线下收购公司和机构签署了国家战略合作协议,其业务人员以“中国银联分行”的名义制作了业务登记表、特约商户pos服务协议等文件,并在全国多个地方开展业务。

两企业贴牌“银联” 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被判赔70余万元

同时,上海、重庆等地工商部门对陶氏公司在上述地区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获了大量陶氏公司擅自制作的标有“银联”和“银联”商标的招牌、员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服务协议等资料。经核实,陶氏公司使用的授权书和“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公章不是上海分公司的真实公章。

2014年9月,云台明德公司成立,股东为道诺公司原股东。云台明德公司在其促销和销售pos机上仍标有银联商标,并仍以银联公司关联公司的名义进行促销,提供自己的账号和陶氏公司的账号进行收款。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被告道诺公司和云台明德公司共同销售的pos机上,道诺公司销售和提供的pos机及其开机屏幕使用了银联注册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标,构成了对银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道诺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的装修、宣传资料和交易文件中,未经银联公司许可,使用与银联公司及其企业名称或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即使与银联公司没有合作和授权关系,但在官方网站上宣传与银联公司的战略合作,伪造印章和授权书,以银联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推广相关业务,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的混淆,构成对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两企业贴牌“银联” 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被判赔70余万元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两企业贴牌“银联” 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被判赔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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