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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降低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这两份文件中债转股的内容受到了市场的极大关注。自1999年以来,债转股在17年后再次启动。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国务院划定了严格的政策界限,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进行债转股。例如,《关于降低杠杆率的意见》指出,由于企业制度的原因,应当实行破产清算、重组和和解。对于那些无望扭亏为盈、失去生存和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应该打破障碍,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取消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

债转股不兜底“僵尸企业”将依法破产清算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新新告诉记者,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杠杆率。此外,破产清算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公平有序的还款,还可以规范企业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关地区的杠杆率。重组和和解是另外两个企业拯救程序。相对而言,重整被广泛使用。

三鼓励四禁止

“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社会关注了一段时间的问题,也是大家都认为这种市场化、规则化的债转股能够成功的重要标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昨天在国务院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从《债转股意见》的内容来看,正反两方面的名单都已明确。

从积极方面看,《债转股意见》要求债转股的目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良好的发展前景、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和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先进技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违约或资产转移等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鼓励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困难的高质量企业进行市场化债转股,包括:由于行业周期性波动而难以进行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高负债导致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爱知、净值、信息);产能过剩行业前沿的高负债重点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连将其概括为“三鼓励”企业。至于负面清单,连表示,文件强调“四个禁止”,即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

具体而言,《债转股意见》禁止以下情况下的企业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僵尸企业”,即没有扭亏希望、失去生存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明确的企业;可能导致产能过剩和库存增加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连表示,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界限,而不是政府直接设立企业。债转股的具体目标由市场参与者按照市场化、法治和上述指导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债转股意见》要求,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以银行对企业贷款形成的债权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债权。转换债权的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执行机构通过独立协商确定。

专家:重组是最有利的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降低杠杆率的意见》要求,对于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应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通过自主协商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王新新看来,和解程序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较低,主要依靠当事人的协商和债务清偿的协商来解决企业的债务负担。然而,由于和解程序不能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约束,这种救济程序在我国很少启动。

王新新进一步指出,重组被各国公认为拯救企业的最有利程序。一是通过债务调整等多种方式消除破产原因;二是解决企业资产、业务和股权的重组。这使企业既能解决债务结算,又能解决生产经营问题。目前,全国已有数百家企业进入重组过程,大部分都取得了成功。其中,约有50家上市公司。

王肇星还表示,对于技术管理先进的企业来说,市场环境改善后仍然有生存的可能。对于这类企业,仍有必要鼓励债务人和银行等债权人平等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以尽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也是企业债务重组的含义之一。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昨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金镇冶炼有限公司对东北特钢集团的破产重组申请,这意味着因公司债券持续违约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组程序。

王肇星认为,债务重组是世界上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结果。中国应鼓励企业争取成功重组,但也要做好充分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损失。

支持设立破产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降低杠杆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破产的制度和机制。其中,包括支持设立专门的清算和破产法院,积极支持法官优化和加强专业培训,加强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此前,在20国集团杭州峰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中国正在逐步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破产法院,这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时,它也是依法促进产能削减的重要法律手段。

王新新表示,破产法院的设立并不是一个新的提法,各方面,特别是最高法院,以前都有推进。近两年来,企业破产问题受到了中央政府的重视,设立破产法院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破产案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知识要求很高。没有专业团队,审判的质量就无法保证。

“破产案件比普通案件耗费的精力要多得多,因为有些破产案件会有其他法律问题,有时甚至会有成千上万的相关问题。”王欣欣说道。

王新新进一步指出,有些地方以前设定破产案件的审理相当于8至10个普通案件进行评估,但这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比并不准确。成立专门的清算破产法院后,绩效考核将更加清晰,同时也将提高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此外,《关于降低杠杆的意见》还要求完善企业破产的支持体系。政府和法院要依法加强企业破产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启动破产程序困难的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企业互助保险和联合保险、民间融资风险缓释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完善清算后注销工商登记等配套政策。

标题:债转股不兜底“僵尸企业”将依法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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