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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贫困地区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计划从2016年底到2019年底,在连片贫困地区和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选择约20个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贫困地区和人口如何从改革中受益?如何预防和控制可能的风险?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方案的创新机制。

人民日报:资源变资产 农民稳获利

补偿收入直接惠及原居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司负责人表示,这一改革试点基于“变资源为资产、变资金为股份、变农民为股东”的理念。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通过分红制度,村集体和贫困户可以从资源开发中获得长期收益。

如何使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收入直接惠及原有居民,尤其是建立了该卡的贫困户,是一个重点和难点。该方案建立了流程清晰的全过程收入传递机制。在股权资产的选择上,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公平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是集体公平的持有者,其成员是集体公平的受益者。在收入分配方面,要求建立档案和建立卡的贫困家庭享有优先分配权,对集体公平收入有特殊的倾斜和支持。在收入保障方面,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担保收入制度,确保原居民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能获得一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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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选择自己的补偿方式

穷人不仅应该直接受益,而且应该永久受益。与以往的一次性补偿方式不同,该方案提出了一种长期补偿方式,将土著居民的安置与水电和矿产资源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使土著居民有机会不断从资源开发中获得利益。

在项目收入稳定的前提下,本方案提出的集体股权年化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一次性补偿。相关专家已经计算出改革的预期结果。以水电项目为例,假设试点项目产生的电力完全接入互联网,电价保持稳定,整个项目周期内集体权益年均收入水平可达3000-4000元。

改革有风险。虽然该方案要求设置集体股权收入保障制度,但考虑到试点项目受市场变化和企业管理水平的影响,投产后的经营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会影响集体股权的收入水平。“这次提出的集体股权补偿办法不是对现行补偿办法的替代,而是一种有益的补充。”负责人认为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应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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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项目投资建设者的积极性

在改革中,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将直接影响改革试点的成效。该项目制定了相关激励政策。首先,在为发展项目安排中央补贴资金时,应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二是根据法律法规简化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项目审批流程。第三,对于水电开发试点项目,应优先确保发电完全接入互联网。第四,对于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应降低试点地区矿山企业的土地成本,适当延长矿区和尾矿库占用临时用地的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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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改革有利于保护穷人和企业的权益,预期效果也是大有可为的。必须通过平等关系将穷人与资源开发企业联系起来,并在双方利益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负责人解释说。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建立了全过程风险防控和规避体系。例如,就项目运作模式而言,需要封闭运作;在集体权益收入保障方面,要求试点省份探索建立集体权益保障收入制度,即在农民交出土地使用权后,无论项目是否盈利,企业都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一定的红利,切实维护原有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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