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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客户记者谭勇

7月9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从7月起,我省从四个方面对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进行了又一次“沉重打击”,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一次性申报符合预售条件的建筑物,严禁分批申报、拆除等方式,拖延上市和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期限向社会公开销售。无故变更或延迟开放时间的,当地房产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限制该项目的网上签约。

河南已经发出“重拳”来规范商品房销售,并将严惩20多种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当地房产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预售,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

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1 .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销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销售订单;

2.所有房屋销售价格及销售控制表。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和销售状况(已售、认购和待售);

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细平面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等材料;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名称和账号;

5.在建工程抵押情况说明及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6.委托销售代理的委托书、范围和期限;

7 .房管、物价、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现场进行检查。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可暂停项目在线签约。

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销售行为:

1.如果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出售,您将通过认购、认购、预约、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买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等费用;

2.将已成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损害购买人合法权益的;

3.返销或变相返销商品房,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销售未完工商品房,分割销售商品房;

4.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5.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注明商品房预售证号的;

6.商品房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除价格以外的无标记费用甚至高于销售申报价格;

7.囤积房产或者变相囤积房屋,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所有上市信息在10天内不会一次性披露和出售;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分幢、分单元、分层公开销售;不要公布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数量和价格;

8.通过内部识别、编号等方式存储客户。,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如开市和售罄、收盘价、土地王、政策变化等。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发布虚假住房和价格信息,以及恶意炒作招人,制造抢房假象,抬高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9.通过捆绑或附加条件等方式出售商品房。,限制买方的合法权利;

10.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买者伪造信息,规避限购政策的;

11.未经信用审查,收取订金或承诺用按揭贷款买房;

12.采用“电子商务”等合作方式,通过第三方以高于网上签约合同约定价格的价格出售房屋,或在价格之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13.实行“零首付”购房,或以“首付贷款”和“首付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房地产投机者预付首付或变相预付首付;

14.设立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包括订金、首付、按揭贷款等)直接收取和存放购房款。);

15.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贷款;

16.销售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级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第一条至第六条行为的,由当地房地产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或者依法移交其他部门调查处理;如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种行为,当地房地产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上签约、揭露典型案例等措施。有各种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监管部门。共同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其他部门处理,并依法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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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增加的延伸服务项目应当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投机门牌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进行非法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收取和管理甚至非法占用或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提供“首付款”等其他金融服务,以及通过捆绑或附加条件诱使或强迫买方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和曝光,涉嫌违法犯罪和涉黑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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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已经发出“重拳”来规范商品房销售,并将严惩20多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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