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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的记者王璐

特邀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

导演尹中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最近有人质疑其存在的合理性。关于是否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告诉记者,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集思广益加以完善,但简单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是有争议的。

主持人:目前住房公积金存在利用率低、收入差距扩大、存贷比低、与商业贷款相比优势明显等问题。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尹中立:首先,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应该主要以被贷款职工的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率来衡量,而不应该以某一年被贷款职工的比例来衡量。从全国来看,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729万元,受益职工近4100万人,占在职职工的30%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87%。在中国342个城市中,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有132个,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100%的有40个。随着时间的推移,贷款受益群体将继续扩大。据估计,到“十三五”计划结束时,总共有6000万有薪员工将获得低息贷款。另外,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购房和还贷,这也是住房消费的一个重要方面。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宜一“消”了之

其次,客观地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是由收入分配造成的。住房公积金是以工人工资为基础的。因为工资差距,存款金额会有差距。为了防止不公平支付,扩大收入差距,住房公积金实行限制支付高度的政策。今年4月,四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和逐步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所有超过12%的缴存比例都要控制在12%以内。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存款缺口大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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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群体来看,高、中、低收入的劳动者享受了低息贷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数据,在2015年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中,36.61%的人收入低于地区平均工资,57.43%的人收入是地区平均工资的一至三倍,只有5.96%的人收入超过地区平均工资的三倍。就支持购买的住房类型而言,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中,约90%为普通住房。这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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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事实上,截至今年8月底,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进一步上升至87%,远远超过商业银行的水平。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保证有偿劳动者的退出需求。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储备资金,而不是用所有的存款余额来发放贷款。否则,会造成流动性风险,导致贷款中断和挤兑,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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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个人住房贷款具有高额度、长期、浮动利率的特点,是影响居民购房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积金首付比商业贷款低10个百分点,利率比商业贷款低1.65个百分点。以期限为30年的50万元贷款为例,与商业贷款相比,员工的利息支出可节省17.2万元,甚至与利率为85%的商业贷款相比,员工的利息支出可节省9.3万元,这对工薪家庭来说是相当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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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房价过高的城市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能够满足员工的住房贷款需求,对支持员工购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建立了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和督促各地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在许多城市,公积金的提取可以立即收到,立即支付,贷款发放效率优于商业银行,复杂的手续已基本解决。

主持人:你认为用社会保险基金代替住房公积金,还是把工资和财政利息补贴转移到商业贷款上来,是可行的吗?

尹中立: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与社会保险基金完全不同。单位和个人存入的资金纳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所有。没收住房公积金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是违法和不合理的。如果贸然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会产生以下严重后果。

一是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10%至24%。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新的制度安排,现有1.2亿有薪职工的工资收入将大幅减少,这将引起职工的不满,加剧社会矛盾,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二是降低住房消费能力,加剧住房矛盾。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后,即使单位支付的部分转化为职工的工资,职工的实际收入也会下降,因为单位和职工不再享受免税待遇。更严重的是,尚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将被剥夺低息贷款的权利,导致贷款困难和昂贵,这将加剧住房矛盾。第三,废除这一制度的成本是巨大的,这很容易导致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3.8万亿元,管理人员约3.8万人。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将非常困难,各级政府将承担巨大的成本。住房公积金与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突然取消也可能导致市场震荡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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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取向上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督机制”,为公积金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解决。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宜一“消”了之

作为一个营利机构,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用商业银行贷款替代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现实的。如果采用商业贷款财政贴息方式,仅将目前的3.3万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转移给商业银行,每年财政补贴将超过500亿元。未来,随着贷款余额不断累积,将需要更多的贴现资金。

主持人:我们能不能把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教育和交通等非住房领域?

尹中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互助制度,职工的权益等同于他们的存款义务,发放低息贷款所需的全部资金也来自职工的存款。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严格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自住住房的购买、建设、改造和大修,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逐步放宽了提取范围,如放宽租房的提取条件,允许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这些政策符合住房状况的变化和有偿劳动者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便有偿劳动者。但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专项基金,必须专项用于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如果将“定期提款”发放或扩展到教育、交通等与住房无关的用途,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系统的互助性,导致贷款资金不足,最终结果将是受薪员工的贷款权益受损。

标题: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宜一“消”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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