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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制日报记者刘子阳见习记者董凡超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表了《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刑事事件定罪问题的批准》,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刑事事件的定罪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近年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铅、铅合金或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有罪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批准了。

【要闻】买卖气动枪要被定罪判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本月3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枪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走私低于动能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处罚时,只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 充分考虑购买场所和途径、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容易通过改革提高致伤力、行为者的主观认识、动机目的、一贯的表现、违法所得、是否避免调查等情况,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多次主要

【要闻】买卖气动枪要被定罪判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本月3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在决定是否追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气枪铅弹的走私行为以及决定怎样的裁量刑时,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者的动机目的、一贯的表

司法解释从每年3月30日开始实施。

附:《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问题的批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问题的批准》于年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上、年3月2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次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上通过,现予以公布

【要闻】买卖气动枪要被定罪判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本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3月8日

 

法释〔〕八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与气枪有关的铅弹

刑事案件定罪问题的批准

 

(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四届会议通过,自年3月3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近,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铅、铅合金或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的定罪问题 经过研究,批准如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枪口走私低于动能的枪的行为,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及什么样的裁量刑时,不仅涉及事件枪的数量,而且涉及事件枪的外观、 以及行为者的主观认识、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回避调查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多次统一主观,确保罪刑的适应。

【要闻】买卖气动枪要被定罪判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本月30日起施行

 

二、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及什么样的裁量刑时,避免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及行为者的动机目的、一贯的表现、违法所得、调查

这个复原。

要查看“最高法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解读气枪铅弹刑的定罪司法解释”,请点击下面的“阅读原文”

(席锋宇张博朱婵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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