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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对违反职工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直接对负责人和领导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重大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党内职务,给予留党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不贯彻、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定部署,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定部署的错误决定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机构决定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严格的治党主体责任或者不履行全面严格的治党主体责任的,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利影响的,直接对负责人和领导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重大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留下党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对负责人和领导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取消党内职务,留党看处分

(一)党员依法处罚后,不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做出党纪律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审查决定后,不按规定在决定中执行被处分者党籍、职务、等级、待遇等若干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受到处分的党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职工不负责任管理的人员成为叛徒的,直接对负责人和领导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由于员工不负责任管理的人员离家出走,直接对负责人和指导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上级检查、视察或者向上级报告员工时不报告或者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的,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利影响的,直接对负责人和领导负责人进行警告或者重大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留下党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介入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处分

(一)干涉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订货、土地采购权转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涉和插手国有公司重组、合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判断、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几个事项。

(三)介入和插手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几个事项

(四)介入和干预经济纠纷

(五)介入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采用、分配、承包、租赁等几个事项的。

第一百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介入司法活动、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部门致意、说明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司法活动、执法活动,情节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离开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介入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审查、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条党组织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一些事项或者其他必须保密的复印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离开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擅自保留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用业务中,有考试问题泄露、考场违法行为、篡改答案、违反录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离开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非法途径要求本人或者他人以公款出境(境),情节轻的,给予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境(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直接对负责人和领导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集团)中的党员不违反派驻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尊重派驻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给予留党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的纪律检查、组织、推进、统一战线职工及机关职工等其他职工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利影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党籍处分的警告。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侈、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产生不利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的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离开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一切不当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离开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严重违反其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连开除党籍的处分都应当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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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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