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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濮阳信息港北京4月24日电,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策》等五部法律中有关价钱管理的规定作出撰改。其中,涉及到邮政法的撰改共有三处,所有与邮政服务的资费有关。 邮政法的撰改为邮政服务资费的市场化改革垫定了基础。早在4月14日,国家邮政局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邮政服务革新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推动资费改革,完整市场调节机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配合关联部门,完整首要由市场决策价钱的机制,放开竞争性环节价钱。政府定价范围首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互联网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钱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意见并且强调,部分邮政资费由邮政公司自主定价,绝不是一放了之,邮政管理部门将继续积极配合价钱主管部门做好邮政资费管理从业。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撰改五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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