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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徐碇,王茜)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解释将细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从5月1日开始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审判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10大方面:起草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进行共同被告、行政协商,审理民事纠纷,规范文件、判决方法、

在制定登记制方面,必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求人民法院起草,说明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另外,列举了已经立案但认为不满足起诉条件而应该驳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说明“有具体诉讼请求”,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自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以内

对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新制度,说明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包括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两项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另外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司法解释制定了一系列细分规定。 一是定义了行政协议二是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三是确定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四是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法。

规范性文件集体审查说明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而是以审判理由加以阐明。 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解决建议,向制定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交抄送。

李广宇总结说,重视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重视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比较有效的监督,重视行政纠纷和行政纠纷相关民事纠纷的实质处理。 另外,正确解决了加强诉权保护、尊重诉讼规则、加强司法能动积极作用和司法权和行政权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

最高法颁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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