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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东莞4月17日电 (李映民安致标王创辉)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受贿案1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戴玉庆犯受贿罪,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戴玉庆在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理事长、广州媒体控股有限企业理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常勇强、梁振鸣、南 南方医科大学行贿共计246.9万元,接受职场调整、职务晋升、广告业务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玉庆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 主审法官表示,在此案中,公诉机关指责戴玉庆从金媒体企业减免了2万元,从南方医科大学减免了1.2万元的治疗费用,由于证据不足,没有认定为受贿行为。 戴玉庆受贿所得赃物125万元已经归还。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戴玉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戴玉庆当场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完)

标题:“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受贿 一审判决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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