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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年9月1日开始实施。 食品召回分为3个阶段,食用后有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的被认定为1阶段召回,必须在知道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365天内开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方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时召回不安全食品,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举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停止相关经营者经营不安全的食品。

根据“方法”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忠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废弃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复印件。 记录的生存期必须在两年以上。 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自主召回、不在规定时限开始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按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食品召回期限

一级召回

食用后有重大健康损害或死亡危险的,必须在知道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365天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次召回

食用后或者可能导致正常健康损害的,必须在知道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有虚假标识的食品,必须在知道相关食品的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必须立即当场销毁。 (记者肖丹)

标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分为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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