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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济南1月30日电(记者吴书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公开审理原中共荷泽市委常务委员、统一战部部长刘贞坚受贿案件。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员会书记陈宜民、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企业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贞坚及其辩护人进行质量证明,辩护双方逐一发表意见,刘贞坚作了最后陈述。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情报记者等20多人旁听了审判。

审判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标题:“原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受贿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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