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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防费投入”的总体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防疫期间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在防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在湖北等重点疫区居住或经营的居民。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居住或经营的非湖北籍居民的,应当在出租房屋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如已出租给非华龙居民居住或经营,需对承租人进行检查和登记,检查并保存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工作证明、营业证明、健康证明等。,询问并记录承租人是否来自或经过重点疫区,是否有发热、干咳、疲劳等异常症状,是否有与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2.所有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的移民将被隔离14天;无健康证明的非湖北籍人员应隔离观察7天。 三、根据“谁出租,谁负责”、“谁工作,谁负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对承租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辖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监督管理;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登记等管理职责;乡(镇)办事处应全面负责境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家庭成员医院、临街门面的出租屋,由下属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下属单位因改革或其他原因不存在的,由当地乡(镇)办事处负责。 四、出租人必须及时向社区(村)和警方报告承租人的相关信息,社区(村)应向乡(镇)办事处报告;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登记并向乡(镇)办事处申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所有权单位负责登记并向乡(镇)办事处申报;如果你住在亲友家,投靠亲友的户主负责向当地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向当地乡(镇)办事处报告;各乡(镇)办事处应汇总流动人员信息,并报区疫情指挥部备案。对于需要申请健康证明的人员,各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提供便利服务。 5.承租方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遵守防疫规定,积极配合核查和控制,自觉戴口罩,勤洗手,不参观或聚会,不准接待访客或在租赁房屋内停留。出现发烧、疲劳、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立即向当地社区(村)报告,并在社区(村)的指导下主动去指定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未能登记、报告或隐瞒病情、行程等的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租人和发包人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华龙区COVID-19肺炎一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资料来源:化隆区防疫指挥部办公室

标题:快看,濮阳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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