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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确认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对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确认登记提出了一些意见。地下停车位包括与地上建筑物共同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和单独开发的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空。

根据意见稿,地下停车位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确定。如果地下停车空间配置在国有多用途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与地上建筑物的比例明确,可根据用途明确区分空的,则根据相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如果空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则应根据地上建筑物使用寿命最长的土地的用途和使用寿命来确定。

自然资源部澄清如何确认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登记

根据意见稿,申请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应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地下停车场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地下停车场规划及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完税证明等材料。如果你申请单个地下停车位的首次登记,你应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的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确认登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维护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确认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可在2019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进行反馈:

自然资源部澄清如何确认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登记

首先,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给:djsqsc@mail.mnr.gov;

二、将意见函告北京市西城区富乃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认登记办公室(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网络图)

自然资源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确认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共同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和单独开发的地下停车位空),

一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确定地下停车位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如果地下停车空间配置在国有多用途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与地上建筑物的比例明确,可根据用途明确区分空的,则根据相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如果空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则应根据地上建筑物使用寿命最长的土地的用途和使用寿命来确定。

二、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原则上以“一个”为划分固定单位,每个固定单位和当地国有建设用地宗地为一个房地产登记单位。原则上,单个地下停车位视为固定对象单位,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房地产登记单位。

三、申请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进行。单独申请地下停车场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地下停车场规划及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完税证明等材料。地下停车位划拨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地下停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停车位的划分和编号等资料。

地下停车位的配置应当符合地下停车位转让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起建设的,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四、申请单个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单个地下停车位符合国家土地空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空间用地手续的,可按此意见办理地下停车位登记。

5.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其所有人已经分配了一个地下停车位用于购买等实际用途。地下停车位已首次登记的,转让双方应持购买合同和完税证明申请地下停车位转让登记;地下停车位未进行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竣工验收、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材料。,并配合买方登记地下停车位。

六、经依法批准,原地下空室改建、扩建、使用为地下停车位的申请登记,还应提供改建、扩建、使用后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七、登记机关已取得符合规划的地下停车泊位竣工验收材料、勘察或测绘报告等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八、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格配建地下停车位的,按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办理房地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停车位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地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地产许可证和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该意见有效期为5年。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

标题:自然资源部澄清如何确认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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