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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在2020年实现扶贫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应该脱贫,所有贫困县都应该脱帽解决地区整体贫困。这听起来像是帮助穷人的责任。作为现代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扶贫战略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确保在一定时间内打赢金融精准扶贫开发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以金融精准扶贫促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金融精准扶贫的障碍

(一)信贷扶贫和金融扶贫协调不够。金融扶贫的性质不同于金融扶贫。金融扶贫是无偿的,金融信贷需要偿还。由于财政资金的无偿性,效率低下、流失和挪用等问题不可避免。金融信贷的偿还必须保持资本运营的效率和盈利能力。因此,在许多扶贫方式中,财政资金的偿还对受助者具有市场约束力,可以提高扶贫效率,降低相应的制度成本。但是,由于政府扶贫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扶贫行业、项目和资金运作上的信息不对称,两种扶贫资金渠道的信息不清晰,利益互动和风险交换机制缺失,难以形成合力。结果,财政扶贫资金不足,财政资金过于雄厚,无法投资,导致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双重失败。在扶贫开发中,财政投入占主导地位,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难以满足贫困地区的需求

以金融精准扶贫促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二)金融精准扶贫的整体协同效应尚未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虽然农村地区存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但为农村地区不同经济实体提供相应金融产品的整体效率尚未形成。农村信用社机构、农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小额金融机构由于实力制约,扶贫开发能力不足,而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小额金融机构的管理、人才、市场和网络技术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吸纳了大部分农村储蓄资金。然而,由于自身的风险回报边界,他们缺乏支持扶贫开发的机制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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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金融服务难以满足精确扶贫的需要。首先,由于农村信贷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机构难以充分掌握农村信贷需求者的生产、销售、成本、市场、利润和风险等相关信息,难以跟踪贷款接受者的信用和风险状况,导致农村地区信息不对称,贷款手续繁琐。特别是,一些从其他地方迁移过来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无法开办小企业和作坊,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也不可能找到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其次,缺乏社会中介服务。目前,由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所需的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中介服务不完善,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受到双重约束,依法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面临抵押、处置和变现困难,阻碍了金融信贷的投资。第三,金融服务产品和方法创新不够。金融精准扶贫不能仅仅依靠单个产品和单个系统来突破。根据贫困地区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开发适合其金融服务需求的专营产品,在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用途等方面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然而,涉农金融服务相对滞后,方式单一,创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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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精准扶贫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首先,在金融精准扶贫中存在虚假债权的风险。一般来说,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水电和在毗邻的扶贫和发展地区的移民,可以得到特别财政资金的支持。然而,许多贷款承办人是以村委会的名义成立的,作为贷款承办人,他们既没有还款实力,也不符合《贷款通则》,这就隐藏了虚假债权的风险。二是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贫困地区的大型养殖者、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正在形成,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无法审查和评估其实际收入和资产,难以衡量信贷风险;大多数与农业有关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够强大,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很难判断和预测其盈利能力。第三,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灾害引发的返贫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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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一)发挥金融扶贫和金融扶贫的联动效应。加强政府扶贫与金融扶贫的沟通与合作,明确双方支持扶贫开发的重点,实施“金融+金融”联动的扶贫模式。首先,财政资金主要解决市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主要提供农村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扶贫开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对于市场可以解决的扶贫项目,或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和收益的项目,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三农融资担保基金,利用财政扶贫资金煽动财政资金。第三,政府财政存款应与扶贫贷款、小额信贷和农民联合担保贷款挂钩,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向贫困地区放贷。同时,扩大扶贫贷款和税收优惠的覆盖面,对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贷款、农民小额贷款和农民联合担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最后,政府扶贫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的项目库,做好贫困地区特色优质项目和重点产业的推荐工作,开展金融教育和培训,让贫困地区各类企业学会用金融致富,成为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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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金融精准扶贫的合力。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灵活运用各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发挥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融资、再贴现、差别监管等政策的积极激励作用,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贫困地区县域一定比例的存款用于地方贷款评估,贷款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增支农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利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次,政策性金融应满足贫困地区农村电力改造、农村通信、供电供水、小流域管理和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金融需求。三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机构网点多、贴近农村、熟悉农村业务的特点,充分利用扶贫部门开展贫困村、贫困户建卡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支持生产、就业和搬迁。实施差异化支持,重点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村服务业,满足小规模养殖业、市场化农民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市场和扩大规模的特点。最后,扩大扶贫资金来源,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开发,引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在加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入扶贫开发领域,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多渠道增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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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确的金融创新。首先,金融精准扶贫应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紧密结合,有效拓宽贫困地区融资和信用增级渠道,在增加小额信贷和农民联合保险贷款的基础上,创新推进农村住房、土地、林权和果园抵押贷款业务。推进信贷业务,如农业生产设备、库存商品抵押、仓单质押、订单农业贷款、果蔬打包贷款等。,并加大对新型农村商业实体的支持力度。其次,运用“公司+农户”和“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等特色农业产业链发展,探索和完善“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农户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我们将与县级共青团和妇联合作,利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贷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青年妇女在脱贫致富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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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金融精准扶贫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扶贫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议地方财政按比例提取启动资金,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金融、银行、企业和社会共同投资的担保基金。第二,探索抵押扶贫信贷的创新途径。因地制宜,探索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活养殖抵押贷款、温室抵押贷款,推进各类产权转让交易和抵押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地振兴贫困地区农村生产资料。第三,建立长期的政策支持机制。给予连片扶贫开发贷款利差补贴、金融优惠、信用担保和专项支持,通过金融手段弥补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较高风险溢价。同时,建议扶贫开发县政府成立投资公司作为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主体,隶属于当地财政局或建设局,以项目资金为担保作为银行贷款的主体。最后,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联动机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参保主体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简化手续,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紧密结合。

标题:以金融精准扶贫促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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