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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峰从北京报道

2016年,中国长期确立的刑事诉讼中的起诉、辩护和审判三方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是2016年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兼维说。

长期以来,中国的刑事诉讼倾向于“以侦查为中心”。上述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从两个方面安排了这次改革,一是完善证据制度,二是完善审判程序。

“在法官中立和控辩平衡的原则下,检察官将失去以前的指控优势,辩护律师将有更多的机会解释自己的观点。”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检察员陈伟说。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它们属于平等关系。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任何法庭之上的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服从法官的命令,服从法官的安排。”宁夏固原市检察官段涛说。

如何使审判具有实质性?

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正式启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调整后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最明显的变化是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使侦查、审查和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的漏洞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评。最高法院执行副院长沈德勇在2015年6月发表了一篇文章,称“目前,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审判正规化”。

事实上,一个名为“实质性试验”的试点项目已经在成都低调进行。2015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全市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达到68.3%。

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广州市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员李清华也承认,“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率极低。”法律界普遍的统计观点是,全国平均出庭率是个位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兼维表示:“但要提高证人出庭率并不难,因为过去证人出庭难是因为法院和检察院不愿意。”

证人出庭将延长审判时间。参与成都试点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介绍说,经过审判实质性改革,成都市基层法院刑事审判时间明显延长。“本来可以在一个小时内结案的案件现在可能需要四个小时或更长时间。与此同时,庭审的强度明显加大,法官开庭时的心理压力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法院“人多案少”的现实非常严重。”他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推进

更重要的是,控方和辩方都担心证人出庭会改变证词。张兼维说:“在庭审过程中,证人很可能会做出与交叉质证的审前证言记录不一致的陈述,这甚至导致一些律师不愿让证人出庭。”

因此,他说:“应该规定,只要在调查阶段对证词记录有争议,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该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张兼维还认为,实质性审判方法还包括“切断调查和审判”。当检察院起诉法院时,它只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起诉书,这迫使法官在审判中调查证据,而不是依靠在法庭外阅读文件。

然而,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所有档案都移交给了法院。“这样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让法官尽快了解案情,熟悉证据,确保法官掌握审判,提高审判效率。”李清华说:“但与此同时,这将使法官在开庭前只能依靠检察院的案卷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将登陆

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坚决贯彻永不怀疑犯罪的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越来越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都强调要实行“罪刑法定、不涉嫌犯罪、排除非法证据等”的制度。

2014年,最高法院开始起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并希望以“两所高中三个系”的形式发布,但尚未发布。

完善证据制度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进证据制度改革。人民法院报告说,会议提出要研究和探讨不同类型的案件,如被告人是否认罪、犯罪的严重程度、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并实行差别化的证明标准。

这将给中国的诉讼制度带来巨大的变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兼维说:“《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毫无疑问,实施差别化认证标准将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

这主要适用于正在试点的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试点城市中被指控犯有某些特定罪行的被告人可以自愿认罪,并可以迅速得到审判和判决。

2015年9月,最高法院召开刑事快速审判试点中期评估论证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严茂坤说,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刑事快速审判程序的配套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及其配套制度被称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

“这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即司法机关以宽大处理换取被告认罪。”张兼维说。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要开展宽严相济制度试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条件允许的地方进行试点。

这种改革的想法是促进案件的简化和分流。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实体审判的重点应放在不认罪和认罪后认罪案件上。当然,这并不包括被转移的被告认罪和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

“但这种改革必然会引起争议,因为一方面,它提出了实质性的审判,另一方面,它在某些案件中篡改了审判。毕竟,改革并没有提出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以审判为中心。”张兼维说。(文中的检察官都是假名)

标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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