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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自然资源部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土地不得抵押后,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此举将把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最终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结合。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持有的住房,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计划和年度计划,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房屋和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停车位、设施和设备建筑等)。)。本办法不适用于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非保障性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在同一城市的不同行政区划内组织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调整和使用机制,以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使用效率。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非住宅资产应当公开出租。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进行担保。

在资产使用方面,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制度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

对于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项目,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担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主体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营。

标题: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两部门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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