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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但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仍小、标准低,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制度和机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发展的副作用是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2011年,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安排了第一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项目,每年补偿资金5亿元,在新安江启动实施。双方同意,只要安徽出口水质达到标准,下游浙江省每年将赔偿安徽省1亿元。试点三年后,新安江的水变得清澈,水面变得干净。因此,生态保护补偿可以有效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从行政手段向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综合运用的转变。

生态补偿机制还需“上下而求索”

《意见》的颁布是对以往相关政策的补充,也是对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探索和建立,为今后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提供依据。并能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据悉,中国将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实施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任务。到2020年,在上述重点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七个方面的体制和制度创新。一是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保护和补偿力度。二是完善重点生态区补偿机制,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三是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四,完善配套制度,完善基于生态产品产出能力的计算方法,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第五,创新政策协调机制,研究建立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和生态保护补偿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第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扶贫,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探索生态扶贫新途径。第七,加快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生态补偿机制还需“上下而求索”

总的来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环境经济政策,它可以将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调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各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就我国而言,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开始,今后决策层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意见》的颁布可以说是一个进一步的推进,但是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摆脱新事物,比如立法滞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

标题:生态补偿机制还需“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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