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40字,读完约5分钟

“三权分立的核心问题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在1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长韩长福表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是未来的主要趋势。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离作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韩长福认为,《意见》明确了承包农民和新的经营主体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流转中出现的纠纷,保障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可依法有偿退出承包地 但需足够长历史和耐心

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商报》记者就三权中的承包权、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农民是否可以退出承包土地等问题进行了提问。韩长福做了相关回应。

60%的承包土地已经完成土地确认

韩长福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十八大后,中央政府部署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确认农民权利,颁发铁证”。

确认权利有两个好处。韩长福说,一方面,这是为了让农民放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他们不会因为外出打工而失去这项权利。这将使农民有信心转移就业和土地;另一方面,流入土地的承包农户和新的经营实体心中有底,因此流转时间可以更长、更稳定,也方便了新的实体获得长期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

韩长福说,三权分立与确权相匹配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在2545个县(市、区)、29000个乡镇和492000个村庄开展,确认面积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然而,无论土地经营权如何转让,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在“三权分立”和土地转让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

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定义为用益物权。那么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应该属于什么权利呢?《中国商报》在会上提问。

对此,韩长福回应称,农民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将土地转让给新的商业实体,转让经营权,现在实行合同管理。承包农民和流入土地的新的商业实体都应签订合同,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以规范经营。农民集体和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指导。

他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保护多方的权益,尤其是承包农户的权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强制或限制其转让土地,但需按规定备案。

农民需要历史的耐心来退出承包土地

在日前颁布的《意见》中,虽然提到了“依法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土地的权利”,但进一步强化承包权的字里行间仍然出现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等问题。

那么农民可以退出合同吗?本报就此提出了一些问题。

韩长福回应说,根据文件和政策,如果农民真的有这种真正的意愿,他们可以依法收回补偿。目前,全国部分县开展了试点,参与试点的农民不多。

而且,在农民退出承包土地的问题上,“现在只有少数农民有这个意愿。”城市中的农民应该有足够长的历史进程和足够的历史耐心来退出承包土地。原因是农村人口多,少数农民带着家人去城市。他们大多数是在城市工作的年轻人,他们的父母和孩子住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城市就业不是那么宽松。农民进城就业,如果不够稳定,就必须保留承包的土地,这样才能有进有退,所以勘探也要慎重。”韩长福说道。

农民可依法有偿退出承包地 但需足够长历史和耐心

地方土地流转增速放缓

三权分立后,土地转让的比例会增加吗?韩长富表示,土地经营权转让数量和面积的逐步增加是大势所趋,但在不久的将来,一些地区的增速将会放缓。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面积约占承包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约占沿海发达地区的一半。土地出让比例要从实际出发,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搞行政命令,不设目标,不搞一刀切。

不同地方的土地流转比例存在差异。韩长福分析,由于一些地方城市化进程较快,二、三产业就业渠道较多,转移较快;有些地方不够发达,所以可能会比较慢。总的来说,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应与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的改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然而,当地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农产品价格的变化(000061,购买)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事实上,一些商业实体的经营状况遭受了损失,一些实体还经历了土地被收回的现象。韩长福说,最近,农业部门进行了研究,通过指导合同履行来指导企业更好地应对风险和减少纠纷。

近年来,大量农业人口转向第二和第三产业,每个家庭占地和每个家庭农场的情况已经改变。土地承包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尽管有2.3亿农民是土地承包人,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转让了承包的土地。目前,中国有超过270万个新的农业经营实体。他们不一定有土地承包权,但当他们流入大规模农业用地并有权进行土地管理时,他们才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

农民可依法有偿退出承包地 但需足够长历史和耐心

韩长福认为,实行“三权分立”后,有必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处理好传统承包农民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关系。

标题:农民可依法有偿退出承包地 但需足够长历史和耐心

地址:http://www.pyldsnkxy.com/pyxw/8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