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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审议情况:

1.2014年10月9日,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管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排水管网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的投标和投资的议案》。为了保持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同意由公司牵头,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投资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工程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

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本项目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目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项目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所列的风险投资范围。

二.信息披露

2014年11月24日,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和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联合体,签署了《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排水管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2014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宁夏青龙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排水管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号:2014-082)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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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步

因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或“本工程”)建设资金调整,本工程投资金额及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四.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银川市第七污水处理厂和第九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排水管网工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银川市建设局)

乙方(联合体):

宁夏青龙管道工业有限公司

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因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或“本工程”)建设资金调整。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6月13日第61号),“市住建局与联合体根据会议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联合体支付投资总额调整为1.1亿元。市住建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联合体投资的支付时间,双方根据《投资合作协议》调整联合体投资的回收时间。投资基金的年回报率为(7.79%)。现根据会议纪要要求,双方对原协议中乙方应付投资款金额及投资款支付时间做如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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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总额变化

原协议第5.1条规定的乙方应付投资总额为6.2亿元,现变更为1.1亿元(投资金额固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二、投资支付时间的变化

原协议第5.1条约定的乙方投资款支付时间现变更为:乙方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2016年9月20日前7天内一次性支付4000万元;其余3000万元在2016年12月20日前7天内一次性付清。本项目建设期间,甲方应优先使用农业发展银行中央专项建设资金,甲方有权根据该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乙方投资的支付时间。如有调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支付投资款。支付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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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

账号:

银行名称:银川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

三.投资基金分期回收的变化

原协议第8.2条约定的投资资金分期回收现变更为:银川市财政局将投资资金分期回收列为银川市下一年度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回收期限自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即乙方最后一次投资支付后的第二天,自2017年12月20日起,银川市财政局已按以下年度回收金额结算并支付当期款项(如果下一年度回收金额的计算与实际投资支付时间和金额不一致,市财政局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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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2017年12月20日支付):收回投资金额1980万元,收入1052.83万元,合计3032.83万元;

二期:收回投资金额1980万元,收入702.66万元,合计2682.66万元;

第三阶段:收回投资金额1980万元,收入548.42万元,合计2528.42万元;

第四期:收回投资金额1980万元,收入394.17万元,合计2374.17万元;

第五阶段:收回投资金额1980万元,收入239.93万元,合计2219.93万元;

第六阶段:收回投资1100万元,收入85.69万元,合计1185.69万元;

以上回收总额为人民币1.40237亿元。如市财政局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款项,则逾期付款金额仍按年度投资收益率(7.79%)计算,直至市财政局支付款项。如乙方最后一次投资款的支付时间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进行调整,支付期的起始时间和市财政局的结算支付时间将相应顺延。

四.原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对于原协议未变更的部分,仍按原协议执行。本协议是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原协议如有冲突,以原协议为准。

五.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其他

1.乙方(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为管材生产企业。若本项目施工企业选择乙方(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管材,甲方可协助乙方(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管材款项,并配合施工企业根据相应的管材采购协议及时支付管材款项,或经施工企业授权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乙方(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V.项目投资目的和协议条款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保持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开展后续业务活动。

2.该项目可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根据补充协议,投资资金回收期(第六期)累计收入为3023.7万元。

3.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依赖于业主。

4.该项目投资回收期长,分期付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给公司营运资金带来压力,存在银川市财政局不能按时付款的风险。

特此宣布。

宁夏青龙管道工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标题: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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