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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无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时间:2016年8月9日

(二)股东会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藁城市远东大道6号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东、已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主持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锡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1、

公司有8名在职董事和7名出席董事。董事卞华铎先生因公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职监事5名,出席监事4名,监事毛建强先生因公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务官万军先生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朱昌彪先生、张新林先生、先生、姜女士和刘志军先生。

二.对动议的审议

(1)非累积投票动议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1.01议案名称: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1.02议案标题:增加股东权利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1.03议案名称:修改监事会相关条款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2

议案名称:远东合成技术议案,全资子公司,为远东电缆提供担保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二)累积投票提案的投票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投票情况低于5%的股东

(四)对议案表决的说明

提案1.01-1.03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股东大会的决议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律师目睹了这种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飞、黄勇

2、

律师的鉴定结论:

本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参考文献目录

1、

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事务所注册主任签署并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远东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0日

标题: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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