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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的农户承包耕地已经进入流转。农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8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6329号议案的批复》明确指出,要通过建立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批、风险担保和事后监督等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后工商资金使用的监管。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全国442个县(市、区)开展了审计和备案工作,转让土地的工商资本共缴纳风险保护费1.98亿元。然而,与4.47亿亩的土地流转相比,1.98亿元的风险担保基金显然是杯水车薪。

在实地调查中,国家商报记者发现,划拨土地风险担保基金的支付普遍困难。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这个风险保护基金占用了我们的营运资金很多,而且流通期是五年和十年,所以这笔巨款就这么闲置?当我们从事农业生产时,它本身已经是一项沉重的资产。也许这个风险保护基金,如果企业资金链突然断裂,可能真的很尴尬。”河北省一家转让数千亩耕地的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此外,我们如何确保我们的风险保护基金的安全?流通了十年,几十万元的费用怎么保证能退呢?”

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4.47亿亩 多地开收风险保障金

为农民筹集风险保护基金

根据农业部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中国家庭承包耕地转移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3.3%。

为了规范土地流转,今年7月,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操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规范强调,如果土地流入量超过当地标准,必须提供农业经营能力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权批准流转交易的证明。

为了避免操作困难等问题带来的风险,许多地方已经开始征收“风险保证基金”。据农业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区、市)、65个地级市(地)、271个县(市、区、旗)发布了具体实施意见,442个县(市、区)开展了审核备案工作,共缴纳风险保障资金1.98亿元。

据《商业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土地流转风险保护基金模式的地区包括彭山、四川、武汉、湖北、合肥、安徽等。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为例,当地政府采取了“三级土地预推-平台公开交易-资格审查前置-风险应急处理”的四步机制,并采取了“预审查+后审查”的方式来防范未完成项目和损失租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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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通过建立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对土地出让面积超过500亩的受让方收取不少于一年的土地出让金,并实行企业专户存储管理,转让合同到期后归还本息。当受让人无法支付地租时,乡镇政府首先用风险保证金兑现农民的地租,不足部分依法收回到位,以确保土地出让方的利益。

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他们不愿意购买

然而,与33.3%和4.47亿亩土地相比,1.98亿元的风险担保基金仍显不足。然而,尴尬之处在于,许多企业为了大规模经营而转让土地,“很难买到”。

《国家商报》记者走访了山东、河北等地的多家大面积土地流转企业,发现对于企业来说,虽然他们认同风险担保基金对流出土地的农民的保护作用,但在企业的具体运作实践中,风险担保基金的收取方式会给资金使用成本的增加以及如何在流转期满后顺利提取资金带来困惑。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这笔钱应该交给政府的哪个部门?事实上,现在没有任何部门可以收取这笔钱。许多地方通过建立地方平台来运作,从而使政府筹集安全资金的行为合理化。然而,这种程序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门槛和成本,或者说等于多了一项审批,而这种审批的权力来自于政府下的企业,这使我们相当尴尬。一方面,我们转让土地五年或十年。如果我们遵循一亩土地和1000元钱的安全,那么1000亩土地就是1000亩。但如果这100万元用于投资农业生产和设施建设呢?”河北一家转让数千亩耕地的公司的负责人告诉《商业日报》记者,“此外,我们如何确保我们的风险保护基金的安全?经过十年的流通,几百万美元的费用怎么能保证退还呢?当县级政府发生变化,地方平台发生变化时,如何保证安全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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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租了块地种小麦。作为食物,回报率低于经济作物。在风险保护体系下,我想我真的负担不起这些额外的资金。”另一位大学生村官在山东通过转让土地开始创业,他说:“这就好比说,如果我想做一笔100万元的生意,我必须先把另外100万元放在那里。”如果我不能继续经营和承担风险,我可能不仅会损失这100万元,还会损失100万元的存款。这件事说起来太残忍了。什么行业在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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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工商资本企业农地流转风险保障体系。随着该地区土地出让规模的扩大,我们一直在研究此事并与企业沟通。目前,土地转让是收费的。还提到了每亩1000元的复垦保证金,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连复垦保证金都被没收了。”河北省地方政府农业局的一位人士对《全国商报》记者坦言,“因为我们还没有成立地方平台公司来收取这笔费用,我们政府也没有部门直接向企业收取,但是否要成立这样的地方平台公司,其实我们还在考虑之中。一方面,保护农民的利益自然是好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为商业目的转让土地的新商业实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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