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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上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一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会议的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拟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主持人:戴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上投票时间:2016年8月14日-8月15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9: 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15:00至2016年8月15日15:00。

5.记录日期:2016年8月9日(星期二)

6.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1.共有13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表本公司260,979,26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7.0225%。其中,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1,142,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185%;相关股东广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宁波福星股权投资合伙(有限合伙)弃权。

(1)参加现场会议

共有6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公司250,678,1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718%。其中,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0,841,7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678%;相关股东广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宁波福星股权投资合伙(有限合伙)弃权。

(2)在线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7名股东参与网上投票,代表10,301,083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7%。

共有9名中小投资者参加了投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个人或集体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下同),代表公司32,486,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80%。其中,代表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24,746,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69%。相关股东宁波福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弃权。

2.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人数为0人,代表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的审查和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摘要的提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1,142,8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2474.608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相关股东广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2,096,489股)和宁波福星股权投资合伙(有限合伙)(持有7,739,937股)对本议案投弃权票。

2.对...的提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1,142,8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2474.608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相关股东广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2,096,489股)和宁波福星股权投资合伙(有限合伙)(持有7,739,937股)对本议案投弃权票。

3.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21,142,83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2474.608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相关股东广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2,096,489股)和宁波福星股权投资合伙(有限合伙)(持有7,739,937股)对本议案投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超、邓英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称: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V.供参考的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英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宣布。

广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标题: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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