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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日,深圳市康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康达”)董事会收到由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林智和王东和签署的《股权变更详细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京基集团与一致行动人凌建星、邱东明、刘斌斌、、陈、谭迪图、赵标杰、、、杨、陈木兰、林聚洲、林智、曹艳梅、王东和、进行了收购。

关于追缴短线交易收益的公告

中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京基集团与林智、王东河、曹艳梅、陈嘉辉等16名自然人非法买卖公司股份,短期交易收入(包括同期收取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应归属于公司。

关于追缴短线交易收益的公告

根据2016年4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要求林志及其一致行动上缴短期交易收入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4日以快递和邮寄方式发出《关于要求股东上缴短期交易收入的函》,要求上述股东向本公司上缴短期交易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未向公司上缴股票短期交易收入。

鉴于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曹艳梅、陈嘉辉等17名股东拒绝或无法投递快件及邮件,公司特公告通知,要求京基集团、凌建兴、邱东明、刘斌斌、、陈、谭迪图、赵标久、、杨、陈木兰、林菊舟等如短期交易收入未在期限内上缴,公司将及时提起诉讼。

特此宣布

深圳康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5日

标题:关于追缴短线交易收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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