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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放在国家整体发展的核心位置。这是中央政府在新的发展阶段确立的立足大局、面向世界、突出重点、带动全局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推动“双创新”蓬勃发展。推动大众创业创新是培育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爱心基金会、净值和信息)的必然选择,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路的根本举措,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力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

以投贷联动改革试点探索银行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和“双创”新机制

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双创新”相关工作部署。在现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技企业投融资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将投资功能子公司的“信贷供给”与“股权投资”相结合。投融资联动试点改革旨在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信息孤岛等问题。 推动银行差异化、特色化业务发展,推动协同建立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系统,探索建立银行业新机制,帮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双创新”。

以投贷联动改革试点探索银行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和“双创”新机制

一是创新股权直接投资和银行信贷结合机制,探索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

科技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科技企业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的主要载体,也是科技人员“创新”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财政支持。然而,由于我国科技企业的特点和金融体系结构,我国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依然存在。

从科技企业的特点来看,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高增长的特点。许多科技企业不仅具有轻资产、高风险、低信息透明度的共性,还具有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前景不确定、技术替代性强的特点。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销售收入和现金流量少、内部管理相对薄弱等不足,导致银行信贷收入无法覆盖其所承担的风险。此外,科技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经营条件、融资需求和融资方式,对金融产品有不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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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金融体系的特点来看,中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发展较晚,银行业金融机构仍是金融体系的主力军。虽然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但短期投资行为较为突出,早期科技企业的资金供给不足。

在此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模式,不仅要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还要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制度机制,确保业务的可持续性。

开展银行业投贷联动试点,通过股权收益抵消信贷风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探索银行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双创新”的新机制。

目前,投贷款联动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首批试点项目已由10家试点机构在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有助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一是投资收益可以抵消信贷风险,有利于银行集团匹配科技企业的信贷风险和收益,增加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总供给。二是有利于推动银行集团基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推进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优化金融供给结构。三是有利于银行集团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提供金融产品,动态满足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不同融资需求,为科技企业提供可持续的资本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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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特许经营和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科技企业规模小、风险高的特点推高了科技企业银行贷款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而科技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不协调也导致了融资成本的增加。投贷款联动可以通过专业化管理、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将股权和债务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首先,通过特许经营者或专业分支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将降低银行信贷的管理成本。试点机构可根据《中资商业银行特许经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设立科技金融特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特许经营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服务,专门从事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业务。试点机构还可以设立或改建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从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开展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由于科技企业大多为小微企业,科技金融特许经营机构可以在充分吸收银监会支持小微企业“六大机制”和“四个单一原则”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科技金融领域的特许经营和线下垂直管理,提高服务科技企业的专业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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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成本。根据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特点和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试点机构应综合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合理确定银行与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伙伴之间的不良贷款本金分担机制和比例。不良贷款风险分担的责任和义务应由相关方通过合同安排明确界定,具体处置方法和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以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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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通过股权和债权的结合,降低科技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投贷联动试点项目中,我行技术金融特许机构负责信贷供应,投资职能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在银行集团内部协调联动。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有利于科技企业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和合理的融资结构,降低科技企业与融资者之间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降低科技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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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深化银企信息互联机制,探索解决科技企业信息孤岛问题

由于规模有限、信息透明度低和普及程度低,科技企业往往存在“信息孤岛”问题,难以与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和社会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影响其获得金融服务和发展。通过投贷款联动试点建立银企利益共同体,有利于促进银行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加强与其他企业和社会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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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银行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在科技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银行投资职能子公司可以更全面地掌握企业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市场潜力、财务状况等信息。通过尽职调查,派驻董事和财务人员,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全过程;通过银行信贷部门和投资职能子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以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使银行能够“理解”和“准确看到”,有效解决银行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银行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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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科技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和社会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投贷联动有助于建立银企利益共同体,促使银行更加关注企业成长,与子公司共同开发整合各种可用资源,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并以银行为信息平台,加强科技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和社会机构的信息沟通,包括寻找其他潜在投资者或并购目标,提供经济、金融和行业信息,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评估公司等。引进来共同服务科技企业,帮助它们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信息获取能力,从而帮助它们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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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巩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机制,探索和推动银行业务持续差异化发展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中,利润主要依靠大额存贷款规模来获得利差收入,风险缓释方法主要是抵押担保,而客户主要是大型企业,即所谓的“大基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金融要素市场化,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背景下,传统的同质业务模式需要改变,银行必须探索新的客户群体,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努力探索差异化发展之路。投贷款联动以轻资产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将股权投资与信贷业务相结合,有利于推动银行逐步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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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战略定位。与银行的传统业务相比,投贷款联动有三个特点:一是允许银行设立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其次,科技企业是服务对象,科技企业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明显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客户;第三,允许银行将股权投资与信贷业务相结合,并在二者之间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因此,试点机构应根据本行总体战略规划、业务特点和内外部资源环境,合理制定投贷款联动业务发展战略。要深入分析本行在科技和金融方面的优势和劣势,明确支持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类型,配置相应的资源,把投贷款联动作为本行推进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的重要契机,作为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创新的重要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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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制度建设。银行应建立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的制度机制,为投贷款联动试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首先,要建立有效的项目筛选体系,这是投贷款联动持续发展的基础。投资功能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行业专长和风险偏好,发展适合的市场前景好、风险可承受的科技企业作为目标客户。在此基础上,银行应坚持审慎审慎的信贷文化,独立筛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建立全面的客户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选择符合银行风险偏好的科技企业提供信贷。其次,合理的损益核算安排。投资功能子公司和银行科技企业的信贷账户应纳入银行集团统一核算。同时,投资收益分配给信贷部门的比例可根据客户风险评级等因素确定,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贷款损失可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弥补。三是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试点机构应根据科技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投资业务与信贷业务的差异,从评估周期、风险容忍度、资本转移定价、尽职调查和豁免等方面,制定投资职能子公司和科技企业信贷业务的评估、评估、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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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风险管理。首先,要建立“防火墙”,严格隔离机构、基金、业务和风险。投资功能子公司实行投贷款联动时,应以自有资金对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债务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自有资金。银行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表内资金。其次,要控制集中度风险。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个科技企业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自有资金的10%,银行还应有效控制科技企业的信用集中风险。三是建立企业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和评估,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相关计划,明确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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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才储备。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一方面,在股权投资经验和人才储备方面,商业银行相对缺乏,没有必要补充相关专业人员;另一方面,科技企业所处的行业分散,技术领域和商业模式也大相径庭。商业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科技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商业前景,才能做出合理的投资和贷款决策。这就要求银行围绕自身业务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行业,培养、招聘、使用和留住人才,确保投贷联动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积极与行业协会、大学、研究所等机构的行业专家合作,协调内外资源,充实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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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构建多方合作协调机制,探索和促进科技企业服务生态系统的改善

做好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需要各种结构、各种资本供给形式的金融产品,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上市等。同时,还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如担保、评级、评估、抵押和质押登记、信息交换平台等。,为科技及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支援服务。银监会通过投贷联动试点探索,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引进、培育和发展各类金融服务实体和中介机构,不断完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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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充分发挥风险分担和补偿的作用。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整合资本资源,建立科技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改进使用和管理方式,特别是制定清晰可操作的补偿条件,设定合理的补偿比例,优化补偿流程,缩短风险补偿处理周期,增强风险补偿政策效果。签署了多方合作框架,通过担保合同和补偿承诺明确了科技企业的信用风险分担责任。一旦科技企业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设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当地政府、投资子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及时补偿或购买贷款,将银行不良贷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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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科技金融支持基础设施。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数据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工商、税务、法院、银行、担保等数据。发布投融资信息,提高投融资供求匹配的成功率。引导金融机构与高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上下游核心企业合作,充分发挥其平台效应和技术资源集聚效应。完善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评估、质押和流通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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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快科技企业产业链和创新链发展,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降低金融风险。推动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早期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所、公共设施、工商注册和管理咨询等服务,降低创业者创业风险和成本。着力建设科技型企业家培养项目,提供经营管理、投融资、法律法规等培训服务。,提升他们在市场、定位、营销、融资等方面的专业水平。,提高科技企业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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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款联动试点意义重大,是银行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双创新”的重要举措。在试点过程中,银监会将继续把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更好的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改革创新、勇于突破、风险控制和业务可持续性的统一,坚持统一政策框架、因地制宜的协调配合,做好细致的试点工作,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为支持中国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做出贡献。

以投贷联动改革试点探索银行业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和“双创”新机制

(作者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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